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是法律规定的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作为民事诉讼的发起人和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可以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主张自己的要求,也可以以消极的方式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请求。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适用特别程序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申请人亦可以消极的方式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请求,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实现抵押权的申请。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未作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撤诉是经常出现的,在笔者前期收集的459件全国各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准予撤回的有64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13.94%,具体参见表4-11各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判结果及所占比例情况。在河南省所有的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撤诉的有62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15.46%(详见表7-1)。
表7-1 河南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结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判结果及所占比例
然而,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判中,为规避最高人民法院的禁止性规定,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更多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案件以撤诉的形式终结程序。为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撤诉进行了全样本考察。截至2018年12月31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检索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7265件,其中以撤诉结案的共有382件。这382件案件中,关于撤诉的理由,裁定书未载明的有290件,载明的有92件。在裁定书载明理由的92件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庭外调解等理由出现的最多,有33件,占载明理由案件的36%(详见表7-2)。各地人民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的裁定显示,当事人撤诉的原因有:“在审查期间双方自行和解”[10]“被申请人有意与其协商处理双方债务纠纷”[11]“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12]等。(www.xing528.com)
表7-2 实现担保物权撤诉案件撤诉理由及所占比例情况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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