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对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予调解,但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开始尝试以调解或者和解方式解决,只不过为了规避最高人民法院的禁止性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调解被称为“协调”或“和解”,并以法院通过司法确认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结案。样本案例中,有2件是通过调解结案的。
一件是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013年4月19日,《人民法院报》在第3版“现在开庭”栏目报道了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庭前调处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禅城是佛山的中心城区,是佛山政治、金融、文化、交通、信息中心。禅城区人民法院强调提升司法服务水平,通过创新矛盾化解机制、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创新审判管理模式、创新为民司法举措等社会管理创新新举措践行司法为民理念。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禅城区人民法院专门成立金融专业法庭,配备7名经验丰富的法官,专职审理各类金融纠纷,努力提升此类案件的质效,并成功调结首宗实现担保物权案。该案中,承办法官考虑到涉案债权较小(本息共计1.4万元)、强制拍卖成本较高,直接裁定准予依法将抵押房产变价,会让处于经济困难期的被申请人雪上加霜,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后,于庭前组织了一场调解。经过法官一番牵线搭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丁先生夫妇分两次、最迟于2013年5月30日前还清本息;否则,银行将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欠余款,以拍卖抵押房产得款优先受偿。该案不是通过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而是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以司法确认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结案。[8](www.xing528.com)
另一件是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该案是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与李某实现担保物权的纠纷,被申请人李某向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60万元,并以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提供抵押,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在人民法院的审查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借款本息的偿还及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和解协议。随后,陇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结案。[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