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2条用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除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等6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调解。[4]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2010年6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针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5](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其《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对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予调解。由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宣告,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在审判程序编的第15章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明确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第15章是规定特别程序的一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适用的是特别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得适用调解。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突出了对《民事诉讼法》新增及修改重要制度的落实。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诉法司法解释》从多方面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规范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其操作性,但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中是否适用调解未作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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