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分析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并不在少数,各基层人民法院对异议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在河南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基础合同及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合同有效;双方就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设定了抵押物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也就是说,此种处理结果是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基础合同及担保合同后,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成就,且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虽提出异议,但不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申请人有无异议与审查结果交叉表来看,样本案件中被申请人有异议的为86件,占样本总数的1/5。在被申请人有异议的86件案件中,法院裁定支持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为56件,支持率是65.12%,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为4件,占4.65%(见表6-12)。
表6-12 被申请人有无异议与裁判结果交叉表
案例7中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人主体不适格、答辩人担保的主债务存在瑕疵、借款合同涉及担保有限公司这个特殊的主体、不能仅凭被答辩人提交的公证书直接实现担保物权、如果裁定被答辩人直接实现担保物权将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异议,法院全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查,此种做法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也较为普遍。
2.实现担保物权存在实质争议,驳回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实现担保物权存在实质争议,驳回申请的处理结果也是各基层人民法院常用的处理方式。表6-12显示,在被申请人有异议的86件案件中,驳回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为26个,占有异议案件总数的30.23%;而被申请人无异议的207件案件中,驳回的为16个,占无异议案件总数的7.73%,可见,被申请人有异议时的案件驳回率远远高于被申请人无异议时的案件驳回率,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实践中审理法院为规避法律风险,只要被申请人提出了实体争议,就整体驳回申请并告知其另诉解决。此种做法对被申请人来说,其权利保护是最全面、最有力的。
上述案例中,案例1、案例3均是以实现担保物权存在实质性争议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告知其可另行起诉。案例1中,被申请人以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缺少出借人的签字,出借人不存在为由提出申请人主体不合格的异议,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存有实质性的异议,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案例3中,被申请人指出双方存在真实借款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与被申请人当初签字的并不一致,申请人提交的所谓两份合同的签字并非被申请人签字,对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请并不认同。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故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申请人可通过普通程序另行主张权利。由这两个案例来看,法院对申请主体或者基础合同存在瑕疵一般是认定为存在实质性争议。
案例6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权利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无生效的裁判法律文书,不具有裁定拍卖的依据;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予查封和轮候查封等异议,法院审查后的结果是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被申请人的异议不能成立。此案中被申请人提出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查封,担保物存在瑕疵,法院经审查认为抵押物虽被人民法院查封但不影响已登记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存在实质性争议,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案例8中,法院认定对尚未到期的借款合同当事人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是以存在实质性争议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www.xing528.com)
鉴于法律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何为实质性争议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此的处理也比较混乱,法官多是根据具体案件依自由裁量权来作出判断。一般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基础合同、担保合同存在问题等认定为存在实质性争议。
3.提出的异议没有证据证明,异议不成立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5日内提出异议,但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证据是诉讼的关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有必要,提出异议就有必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30日的审限很短,如果不要求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而是由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搜集证据进行审查不仅浪费司法资源,30日的审理期限也远远不够,这与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列入特别程序的立法初衷也不相符。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却没有提供证据的处理方式还是比较一致的,一般都是认为异议不成立,这对被申请人拖延还款时间或者恶意逃避债务也有预防作用。但是法院也要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不能不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就直接驳回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例5、案例7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法院裁定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的案例。案例5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称合同不成立,因为申请人提供的抵押合同不是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被申请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对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予以准许。案例7中,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人主体不适格、答辩人担保的主债务存在瑕疵、借款合同涉及担保有限公司这个特殊的主体,不能仅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直接裁定实现担保物权、如果申请人的申请得到支持,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异议,法院也是以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指出被申请人的异议不成立。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涉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问题不可避免。司法实践中对此种异议一般都是直接查明,该支持的支持,该驳回的驳回。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申请人对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有无异议与裁判结果交叉表来看,被申请人对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有异议的30件案件中,裁定支持的为16件,支持率是53.3%,裁定驳回的为11件,驳回率是36.7%,还有3件为部分支持部分驳回(见表6-13)。
表6-13 被申请人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异议与裁判结果交叉制表
对于此种异议,法院一般会审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利息法院一般也是参照此规定,如果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一般是只支持一种,对于律师费就要具体审查是否确有此笔支出且是否是实现担保物权的必要费用。
案例4中,被申请人称确实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借款,但对申请人提出的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有异议,既然计算利息就不应再重复计算违约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故申请人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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