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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担保物权案件中的其他异议及影响分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其他异议的共56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14.0%,占异议案件总数的65.1%,其中认为担保物权的实现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有7件,对适用程序提出异议的有14件。所以,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有可能提出担保物权的实现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但是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所以申请人的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河南省担保物权案件中的其他异议及影响分析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除了对主体资格、基础合同、担保合同提出异议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异议,如担保物权的实现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适用程序提出异议等。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其他异议的共56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14.0%,占异议案件总数的65.1%(详见表6-3),其中认为担保物权的实现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有7件,对适用程序提出异议的有14件。

1.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不仅包括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还有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在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也有可能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虽然不多,但是我们也要给予重视。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案件有7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1.7%(详见表6-10),占异议案件总数的8.1%(详见表6-3)。

表6-10 被申请人异议理由——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其他债权人是指除了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债务人负有多个债务,只有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那么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如何保障呢?其他债权人有可能是和申请人一样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也可能是普通的债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异议,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是应该通知其他债权人参诉还是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还要依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其中不仅可能涉及多个普通债权债务人,涉及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就使得借贷关系更加复杂化。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债务人向多人借款,抵押物多次抵押。这种情况法律一般是允许的,且抵押物上所设定的多个债权的数额是否超过抵押物总的价值,在法律也未作限制。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如果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法院也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就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其他债权人有可能根本不知道抵押物已被拍卖、变卖,或是抵押物的价值有所贬损,不够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等。所以,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有可能提出担保物权的实现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异议。

案例7:申请人王某某和汤某某签订《借据》《借款合同》各一份,被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为其提供了抵押,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被申请人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为实现担保物权,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本案中答辩人主体不适格;答辩人担保的主债务存在瑕疵;案件涉及担保公司,不能仅仅凭借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直接裁定实现担保物权;如果申请人的申请得到支持,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但是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所以申请人的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7](www.xing528.com)

本案中,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被申请人提出了多项异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其中的一项,法院基于对所有异议的审查结果,且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不能成立。

2.对适用程序有异议

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一审终审。考虑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本身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通过特别程序来解决能够有效地节省司法资源,并且也能够实现效率、公平的法律价值,所以《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列入了特别程序一章,那么在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就应该适用特别程序来审理,但是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出现争议时的解决办法在合同中也作了约定,被申请人就会根据约定对适用程序提出异议。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对适用程序有异议的案件有14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3.5%(详见表6-11),占异议案件总数的16.3%(详见表6-3)。

表6-11 被申请人异议理由——适用程序异议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我们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约定协商解决争议的没有问题,如果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的话就会大大地节省司法资源,但是这种约定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再有就是对于当事人约定诉讼解决争议的问题,虽然当事人约定适用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但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就已经进入了特别程序,这时被申请人如果单纯提出适用程序的异议,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处理。

案例8: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2014年8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没有归还借款本息。被申请人称在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时均有约定,约定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解决;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的是特别程序,显然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没有合同依据;还称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条件不成就,主债务未到清偿期限,且还对申请人申请实现的担保范围和余额有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的纠纷属于民事权益争议,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18]

本案中,被申请人除了程序异议还提出了多项异议,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不成就,主债务未到清偿期限的异议作出了裁决,对是否适用非讼程序并未提及,只是以有民事权益争议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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