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受清偿为目的而设立的,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与补充,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基础合同就是债权产生的借款合同,首先要有借款事实的存在才有担保物权问题的出现,进而才存在实现担保物权。基础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的金额、时间、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事项,被申请人的异议亦主要针对这些方面提出。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对基础合同有异议的共61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15.2%,占异议案件总数的70.9%(详见表6-3)。可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对基础合同的异议占异议案件的大多数。61件对基础合同有异议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认为主债务有瑕疵的有31件,对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有异议的有30件。
1.主债务有瑕疵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对主债务有异议通常是对借款合同中的相关事实有异议。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提出主债务有瑕疵的案件有31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7.7%(详见表6-6),占异议案件总数的36.0%(详见表6-3)。
表6-6 被申请人异议理由——主债务有瑕疵
具体来说,被申请人对主债务有异议一般是对借款的事实、借款的金额、还款的金额、借款时签订的条款或者是借款合同非本人签字等问题存在争议。其中出现最多的案件是已归还部分借款,对实现担保物权的数额有异议,对此种案件就需要被申请人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进行证明,如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此外,还存在对借款的事实有异议或非被申请人本人签字等问题。
案例3: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里岗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某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故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被申请人称双方存在真实借款关系,但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与被申请人当初签字的并不一致,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合同的签字并非被申请人签字,所以对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并不认同。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故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申请人可通过普通程序另行主张权利。[11]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非本人签字,即为对主债务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异议。涉及合同当事人签字真伪的问题,人民法院很难通过形式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因而人民法院以存在实质性争议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www.xing528.com)
2.对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有异议
社会经济活动中,亲朋好友之间的小额借款可能不会谈及利息问题,但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借款利息肯定是存在的,特别是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比银行借款更加快捷灵活的融资方式大量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其中利息的多少、如何计算等问题相对来说就更加复杂,也时有发生。此外,由于借款数额的巨大,在实现担保物权时违约金与律师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就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提出异议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对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有异议的案件有30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7.5%(详见表6-7),占异议案件总数的34.9%(详见表6-3)。
表6-7 被申请人异议理由——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异议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对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有异议的案例较为普遍,在这些案件中,一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都对利息作了约定,有的同时对利息、违约金均作了约定。对于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得到支持在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利息是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需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时对利息、违约金都作了约定的,一般可以两者一同主张,但是两者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对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有异议的,人民法院的处理相对来说比较一致。
案例4:申请人与借款人范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借款人仍未归还借款。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称借款本金确实已经收到,但对申请人要求的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有异议,认为既然计算利息就不应再重复计算违约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要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双方未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故申请人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12]
本案中,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未在合同约定内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利益。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涉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纠纷的,人民法院相对容易查明,此类案件中一般不会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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