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秩序的具体构建是以法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轴心来进行的,[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主体即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各方当事人,不管是在主合同还是担保合同中,当事人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就无法进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对主体资格有异议是被申请人异议的重要类型之一。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对主体资格有异议的共21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5.2%,占异议案件总数的24.5%(详见表6-3)。被申请人对主体资格的异议分为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及对自身的主体资格有异议,21件对主体资格有异议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有异议的有4件,对自身的主体资格有异议的有17件。
1.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有异议
申请人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一方主体,决定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启动与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随着信贷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担保交易的频繁发生,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申请人除了金融机构、自然人外,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作为申请人出现的次数也越来越多,申请人类型的多样化,使得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更为复杂。[8]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案件数量并不多,只有4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1%(详见表6-4),占异议案件总数的4.7%(详见表6-3)。
表6-4 被申请人异议理由——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在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有异议的4例案件中,其中两例法院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一例法院是以有实质性争议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另外一例是法院经审查并举行了听证之后认为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由此可以看出,对被申请人提出相同的异议,不同的人民法院审理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就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案例1:申请人济源市汇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房产,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称借款合同上缺少出借人的签字,出借人不存在。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9]
本案中,被申请人称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缺少出借人的签字,出借人不存在,这是对出借人的主体地位提出了质疑,实际上对主合同提出了质疑,法院以存在实质性争议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www.xing528.com)
2.对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有异议
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相对方,作用同样重要。被申请人作为义务的承担者固然应及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但是其权利的保护也不可忽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只有债务人作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还可能是担保公司或者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所以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会对其自身的主体适格问题提出异议。在河南省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相对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异议,对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案件数量要多些,有17件,占样本案例总数的4.2%(详见表6-5),占异议案件总数的19.8%(详见表6-3)。
表6-5 被申请人异议理由——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在对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的理由中,主要有被申请人并非该借款的实际用款人、借款人不止被申请人一人、借款人已经去世且借款时被申请人并不知情、借款时为夫妻纠纷发生时已离婚等,从这些理由来看,对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有异议的案件一般涉及多个债务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诸如夫妻借款或者合伙贷款的情形越来越多,这种情况下还款时出现的状况也越来越多,其中借款人恶意串通逃避还款的情况难以避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也存在此种情况。
案例2:申请人柴某某与被申请人臧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冯某某作为保证人出具了保函:自愿为臧某某的借款本息等相关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借款,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归还本金,另一被申请人冯某某也未按照保证函的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称其对借款合同、保证函上的签字均不知情,且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借款,被申请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10]
本案中,既有借款人又有保证人,有两个被申请人,其中借款人称其未向申请人借款,这就不仅涉及了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还涉及了借款事实问题,所以法院经审查后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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