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构建中立审查机制,维护当事人问询权益

构建中立审查机制,维护当事人问询权益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诉讼结构中,法院居中裁判,当事人未提出问询时,法院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以免造成向一方当事人倾斜的局面,丧失人民法院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其次,当事人主动问询的审查机制契合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目的。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关的审查制度中,人民法院主要对申请人的诉讼申请及相关案件材料进行调查核实,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

构建中立审查机制,维护当事人问询权益

随着担保市场的不断专业化、社会化,为适应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纳入特别程序,在立法论上结束了学界长期以来对“担保物权非讼化实现”的无序解释状态。[28]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目标是低成本、公正且快速地实现担保物权,该目标使得在整个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程序全过程中,法官的简易审理和职权裁量性成为显著的特点。职权主义是非讼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主义与非讼程序中的职权主义存在巨大差异,在审查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合理运用审查手段是非讼程序职权主义的具体体现。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法官如果可以合法有效地运用审查手段就有助于法官快速理清案件的来龙去脉、确定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事实情节进行全面了解所用的时间越短,法官的主观性相对较弱,客观性、中立性就越强。但如果把握不好一定的“度”而造成过度依赖职权进行主动调查,就很容易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特别程序的一些形式审查变成对案件内容的实质审查,这就与非讼程序所具有的“无民事权益争议性”的特点相违背了。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始终伴随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制度的发展,彻底消除、完全杜绝自由裁量权是不可能的,因此寻求相对合理的程度以缓解自由裁量权的涉入成为最佳的选择。[29]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对此,为防止人民法院失去中立客观地位,法院应着力构建当事人主动问询的审查机制。

首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点决定了案件的审查应以当事人主动问询为主。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及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30]审理期限较短。《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的规章制度中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要求也有所体现,但该章内容并不具备分类的共性,同样是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死亡)等涉及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不同,与选民资格、确认调解协议等体现国家意志的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亦有差异,其处理的仅仅是平等主体的财产权利。[31]法院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调查权,这是司法能动的体现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第15条中规定,对法院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权行使需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法院主动干涉纠纷的三个方面,也是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经常“除外”的三个方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也可以将范围限制在和案件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的范围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利纠纷,人民法院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诉讼结构的理想状态应为等腰三角形,此结构的内在规定性来自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在此诉讼结构中,法院居中裁判,当事人未提出问询时,法院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以免造成向一方当事人倾斜的局面,丧失人民法院的中立性和公正性。(www.xing528.com)

其次,当事人主动问询的审查机制契合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目的。非讼程序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公正,作为适用非讼程序的实现物权担保机制也不例外。《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在规定及完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规则中,树立了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观,具体表现在申请人可对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定另行提起诉讼、在案件审查中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等。[3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皆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无实体权利上的争议,只是在如何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的方式上没有达成共同认识,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保持中立地位,从而公正地作出裁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中,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收集并主动提出相关有利的证据,而非动辄就依职权主动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关的审查制度中,人民法院主要对申请人的诉讼申请及相关案件材料进行调查核实,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人民法院若需要审查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前提是需要当事人主动地提出和询问,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滥用提异议的权利干扰司法程序的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专门在第37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构建当事人主动提出问询的审查机制,对能否实现申请人的利益并不会产生影响,而只是契合了实现担保物权实施非讼程序高效、便捷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利害关系人很难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样可以及时了解案件审查进度或涉及案件的文件资料,因此第三人、案外人等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询问机制的加强不仅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而且有利于减少发生在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之诉等可能阻碍执行程序发生的诉讼。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