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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果显示担保物权案件主要采取许可裁定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样本案例的统计分析显示,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许可裁定的案件占绝对多数,远多于驳回申请及准予撤诉的案件。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申请人反对与否和审查结果交叉表来看,样本案件中被申请人不反对的有210个,占整个样本的多数,超过样本总数的一半,而被申请人持反对态度的有81个,占样本总数的比重达1/5。这种裁定驳回的做法对保护被申请人的权利而言是相对全面且充分的。

审查结果显示担保物权案件主要采取许可裁定

从样本案例来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一般存在着支持申请、驳回诉求、申请人撤诉、其他(例如仅支持申请人诉求的一部分、当事人达成和解等)四种结果。从案件审查结果来看,在河南省所有40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程序,最终支持申请人担保物权申请,准予对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予以拍卖、变卖的有252件,占样本案件总数的62.8%;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及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主动提出撤回申请的分别为79件、62件,各占样本案件总数的19.7%、15.5%;另有8件案例属于其他情况,仅占样本案件总数的2.0%(见表5-7)。样本案例的统计分析显示,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许可裁定的案件占绝对多数,远多于驳回申请及准予撤诉的案件。这样的审查结果,反映了人们在担保交易活动中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也说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实际运行效果在现实中是比较理想的。[20]

表5-7 河南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结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结果表

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被申请人对申请要求有无反对意见往往与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关系密切。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申请人反对与否和审查结果交叉表来看,样本案件中被申请人不反对的有210个,占整个样本的多数,超过样本总数的一半,而被申请人持反对态度的有81个,占样本总数的比重达1/5。在被申请人有不同意见的81个案件中,法院最终裁定支持的有53个,支持率是65.4%,案件被驳回的有24个,占有争议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总数的29.6%,部分支持驳回的案件有4个,占有争议案件总数的5%(见表5-8)。在被申请人对所申请诉求持不同意见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有接近30%的案件的裁定结果是诉讼请求被驳回,这一比重相较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时8%的驳回率,明显呈现上升态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实践中一旦关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的实体争议经由被申请人提出,受理法院为了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裁定整体驳回申请,同时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比率就会增加。从时间上来看,此类做法普遍存在于《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之前。这种裁定驳回的做法对保护被申请人的权利而言是相对全面且充分的。

表5-8 河南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结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申请人有无异议与审查结果交叉表

续表(www.xing528.com)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内容往往是人民法院审查时要面对的重点和难点,对案件裁判结果影响甚巨,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对其分析。

案例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唐某军、唐某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借款人唐某军签订了授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授信额度和抵押物为唐某军、唐某民二人所共同拥有的房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开通“周转易”的方式向借款人转账,但唐某军在收到并使用账款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还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申请人据此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唐某军、唐某民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优先受偿的请求。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唐某民提出四点异议,具体内容如下:一是不需要拍卖变卖二人所共有房产,只需要对唐某军的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就可以基本实现债务清偿,如有不足,其愿意以现金补足差额;二是用于担保的抵押房产是其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两人曾约定,由女儿继承该房产,担保在未得到作为共同财产所有人的前妻和女儿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效的;三是借款人唐某军并没有任何主观故意拖欠借款的意图和行为;四是被申请人唐某民曾多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进行协商,希望银行可以减少借款人唐某军的贷款额度,以达到解押本人房产的目的,只用唐某军个人的房产抵押续贷,但未获得银行许可。经过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授信协议和抵押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最终裁定不予支持拍卖申请人唐某民的房屋,依法对申请人唐某军的房屋拍卖变卖。[21]

案例9: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中,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人在依约履行合同后,对方却出现违约行为,申请人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出裁定拍卖、变卖磨机系统等被申请人的抵押的动产,优先受偿其借款本息4268437.5元及违约金等的请求。被申请人济源市五三一水泥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其不是该债务关系中的唯一债务人,对于借款人还款与否或需具体偿还数额,仅有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该公司对此并不清楚尚需要进一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存在实质性争议,据此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22]

案例10:张某娜与李某先、王某枝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中,作为申请人的张某娜先与借款人汤某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与作为担保人的李某先、王某枝另行签订了抵押协议书,以保障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合同签订后,张某娜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全额支付借款,但借款人汤某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娜据此向武钢市人民法院提出裁定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借款本息的请求。在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李某先提出异议,其认为他和张某娜签订的抵押协议书是因为受到了借款人汤某生的欺骗并非是其本人真实、自愿的表达。法院经查明认为,借款合同与抵押协议书的设立都是合法有效的,申请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虽提出异议,但其提出的异议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因此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23]

最后这三个案例是笔者在对全部样本进行整理时梳理出的三个关于该类型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相似异议时审查结果不同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可以简单地分为实质性异议、形式性异议、又或只是为了阻碍司法程序的进行而随意提出的异议,真正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是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性质的认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权益争议”和《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实质争议”的内容主要是指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与申请人所签订的主合同或抵押合同所提出的异议,针对抗辩权的实体性异议(例如诉讼时效等)也包含其中。在案例8中,被申请人对授信协议中的房屋抵押条款提出异议;在案例9中,被申请人对自身是否具备履行主体资格、申请人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涉及数额提出异议;在案例10中,被申请人对抵押协议中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合法、有效提出异议。也就是说,这三个案例中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都属于实质异议。审查结果上,案例8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部分支持部分不支持;案例9中,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涉及担保物权设立有效性的异议经审查后予以采纳,最终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案例10中,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异议经审查后不予采信,对申请人变卖、拍卖的申请予以支持。由此可见,即使案件存在相似的实质性争议,但案件经审查后最终的裁定结果却相差很大。相似案件不同的审查结果,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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