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是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内容的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可以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大致的审查内容主要分为四个层次11个变量,第一个层次是主合同方面,主要包括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第二个层次是与担保财产有关的方面,主要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合法、有效,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及其范围是否确定,担保财产的范围是否合法、存在争议等内容;第三个层次是相关人方面,主要包括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审查;第四个层次是其他,主要是指以上变量以外的、可能会影响案件审查的一些因素。笔者依据各法院审结的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判文书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进行审查的内容逐一分类记录,希望可以借此内容反映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就案件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并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主要审查内容的11个变量在河南省各基层人民法院案例中的频率进行统计分析(详见表5-6)。从表5-6中看到,对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进行审查的最多,有263个,占所有审查内容数量的13.8%,占401例样本案例总数的65.6%,其次是主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财产的范围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均为259个,占所有审查内容数量的13.6%,占401例样本案例总数的64.6%,对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的案件数最少,仅有9例,占所有审查内容数量的0.5%,仅占401例样本案例总数的2.2%。
表5-6 河南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结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内容频率表
河南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内容审查的实际情况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规定的内容相比,不难发现,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的内容,并不能和《民诉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主要审查内容(4个层次、11个变量)进行逐一对应,而是在审查频率高低不等。不同案件、不同法院审查内容各不相同,其中对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主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审查较多,而对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的异议等审查的较少,这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各基层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并没有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案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下文将会通过几起具体案例对法院的审查内容做一具体分析。(www.xing528.com)
案例6: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济源市普中怀药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纠纷案,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三角铁等动产用来偿还申请人代偿的借款本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要求,被申请人对此也无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对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请求拍卖、变卖的申请完全合法、有依据,因此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支持。[18]
案例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张某修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一名法官进行独任审理,并就案件相关内容举行了听证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称与张某修在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并在《个人授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给予张某修的授信额度及张某修的还款期间等具体内容,双方为保障该协议的履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中表明被申请人张某修同意以其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为其个人授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依法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来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如期296777.87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作为申请人据此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抵押担保房产并就所获价款优先受偿,张某修对该申请无异议。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最终裁定支持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19]
上述案例6中,在被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11个审查变量中主合同是否有效、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担保物权是否合法有效设立、有没有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均未进行审查,裁判文书仅简要地作了表述。案例7正好与案例6相反,其可谓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内容全部进行审查的范例,该案中被申请人亦未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异议,但裁判文书中大量的笔墨用在法院查明这一块,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法院全盘审查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所涵盖的内容,审查工作量不可谓之不多,其不仅导致裁判文书从形式上看复杂混乱,并且很多审查是不必要的审查,与非讼程序所追求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同时进一步加重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无形中增加了司法人员在无效工作上的工作时间,加大了其工作压力。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对比,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在基层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其在案件内容审查的选择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各法院在选择审查内容方面无规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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