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手段和形式,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裁判的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特定民事纠纷的审理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从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定结果看,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权制度及其实现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全面、深入地了解,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够严格遵守担保中的相关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办理,既做到了充分提高担保制度的实用性,又做到了利用法律手段实现担保物权的有效性。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各类权利人而言,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际运用效果是较为理想的。
【注释】
[1]桂雯君、潘晶晶、程思瑶:“县法院受理首例担保物权申请”,载http://www.anji.gov.cn/default.php?mod=article&do=detail&tid=32339,访问时间:2015年12月10日。
[2]余建华、孟焕良、鹿轩:“浙江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月11日。
[3]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开始施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第4条),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6条、第7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第8条)。但笔者于2014年4月10日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只有北京、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3个省(市、自治区)实现了辖区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随后又于2014年12月20日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实现辖区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省(市、自治区)增加至22个。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笔者在查询中发现,事实上多数地方的人民法院并未按照要求及时公布,因为笔者在中国法院网及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网查询到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数月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仍查询不到。基于此,除中国裁判文书网外,笔者在研究之初还从其他渠道收集了研究相关的数据。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数据的不断丰富,后续研究中主要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样本数据的来源。
[4]需要说明的是,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能查询到的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判文书有近三千件;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能查询到的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判文书有近万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能查询到的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判文书有15000多件。为尽量丰富样本的代表性,本部分采用同一个法院的同类案件尽量只选取一份裁判文书的筛选标准,一个法院选取多份裁判文书的,主要考虑案件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类型、担保物权类型、审判组织形式、裁判结果或者案件来源等因素不同,也有案件分布地区的考虑因素。
[5]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介绍,全国共有32个高级人民法院(含1个解放军军事法院)、409个中级人民法院、3117个基层人民法院。参见“人民法院简介”,载http://www.court.gov.cn/jgsz/rmfyjj/,访问时间:2015年12月20日。
[6]参见苏力:“关于能动司法”,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Z1期。
[7]关于我国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地带的划分,本部分以国家统计局的官方数据为准: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12个省(市、自治区);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9个省(自治区);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10个省(市、自治区)。
[8]为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浙高法[2012]396号),上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5日第2419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细化上述意见的操作规则,更好地指导基层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6月28日第2463次会议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号),供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
[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12]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0日第4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九个大问题是“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立案审查”。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8~249页。
[11]参见高圣平:“担保物权编:经济发展的推进器”,载《法制日报》2007年3月25日。
[12]参见姜世明:《非讼事件法新论》(修订第2版),新学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70页。
[13]如《德国家庭与非讼事件程序法》第7条规定:“关系人:(1)应申请而开始的程序,申请人为关系人。(2)以下情况,作为关系人参与程序:根据程序,其权利受到直接影响者;根据本法或者其他法律,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有必要让其参加程序者。”
[14]详细论述参见张自合:“非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
[15]姜世明:“非讼程序主体论——以关系人为中心”,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47期。
[16]担保市场交易中,由于担保资源的稀缺,形成了对担保资源的市场需求,产生了大量以提供担保为营业的担保公司,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获得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而与担保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已渐成规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于2010年3月8日起施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其中国有控股1907家,占比22.20%,民营及外资控股6683家,占比77.80%。
[17]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贷款业务,由于其没有金融许可证,其性质为企业法人,国家有关部门不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以简便的手续、灵活的担保、较高的办事效率为特色,其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破解三农、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18]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的规定,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可见,典当行不是金融机构,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特殊的工商企业”。典当作为一种非主流融资渠道,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方面,发挥着多元化的积极作用。
[19]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
[20]陈东升等:“新民诉法施行两月衢州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7件”,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3-02/28/content_4232063.htm?node=20908,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0日。
[21]衢江法院课题组:“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执工作的调研报告”,载http://www.qzqjfy.com/main/1941/page.aspx,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0日。
[22]《中国审判》编辑部:“浙江:发挥制度效用,实现担保物权”,载《中国审判》2013年第11期。
[23]唐梦、孙楠、卢柱平:“涉案金额近4亿1个月审结——南海法院发出佛山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载《南方日报》2013年5月17日。
[24]参见“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3)张定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www.xing528.com)
[2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号)第2问: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主债务人是否应列为被申请人?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包括担保人,申请人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情形下的担保物权人,以及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在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不是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的直接义务人或直接权利人,故不列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但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对主债务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等事实存有疑问,或认为可能存在争议的,可就有关事实询问主债务人。
[26]参见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民法观念更新、制度完善及适用问题的若干思考》,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7页。
[27]龙卫球:“物权法定原则之辨:一种兼顾财产正义的自由论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6期。
[28]参见[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
[29]见《物权法》第171条、第175条、第176条。
[30]见《物权法》第179条、第180条。
[31]见《物权法》第203条。
[32]见《物权法》第208条。
[33]见《物权法》第223条。
[34]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6页。
[35]汪晓华:《物权法分则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22~223页。
[3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3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56页。
[37]《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8]参见金殿军:“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法律问题”,载《法学》2010年第1期。
[39]参见陈露露、郑彩霞:“泰顺法院执结新民诉法实施后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该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13天”,载http://taishun.zjcourt.cn:88/art/2013/3/15/art_617_63218.html,访问时间:2015年12月26日。
[40]参见丰新华:“虞城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实现担保物权裁定”,载http://hnycfy.hn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203,访问时间:2015年12月26日。
[41]参见袁红江:“双峰法院审结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载http://sf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82,访问时间:2015年12月26日。
[42]参见谢晓晓等:“长沙首例担保物权案立案到结案只用了8天”,载《潇湘晨报》2013年4月12日。
[43]参见徐卫:“港南法院十天审结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载http://gg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90,访问时间:2015年12月26日。
[44]参见唐梦、孙楠、卢柱平:“涉案金额近4亿1个月审结——南海法院发出佛山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载《南方日报》2013年5月17日。
[45]《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47]《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