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担保物权人需要实现担保物权的,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其可以与担保人协商将担保财产折价、拍卖、变卖,也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社会经济活动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很难协商一致,大多是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担保物权,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一审的审限是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遇有案情较为复杂等特殊情况,经过本院院长的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延长6个月,[45]如果案件还未审结,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经批准的可再延长3个月。[46]如此一来,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长审理期限可达15个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审限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还可以再延长3个月。[47]这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期限最长可达21个月。如果考虑审理过程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况(如公告送达时的期间等)、再审后发回重审等情形,则案件审理期限会更为漫长。因而,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其审理期限漫长、效率低下的弊端已备受社会各界诟病。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列入特别程序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因特殊情况未审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过审理法院院长的批准,可以延长30日。[48]也就是说,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最长为60日,且一审终审,大大缩短了审理时间。样本案例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为18.73日,94.55%的案件是在30日内审结的,均说明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高效率,契合了担保物权实现规则的效率价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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