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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优先选择金融机构申请人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的特别程序,尤其受到金融机构的关注。实践中,各地的司法统计数据也证明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多为金融机构,如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两个月,浙江省衢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7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均为金融机构;[20]截至2013年8月底,浙江省衢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65件,其中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的就有5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7.69%。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优先选择金融机构申请人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作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的特别程序,尤其受到金融机构的关注。在459件样本案例中,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有261件,占56.86%,超过了样本总数的一半。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地方银行等。在有些地方,金融机构在示范性成功案例的推动下,已开始批量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如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32件实现担保物权裁判文书中,中国工商银行平阳县支行、温州银行作为申请人的各有16件,中国建设银行平阳县支行作为申请人的有19件,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申请人的有28件,中国银行平阳县支行作为申请人的有30件;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8件实现担保物权裁判文书,申请人全部是中国农业银行恩施经济开发区支行。[19]可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占了绝大多数。

样本案例中,申请人除金融机构外,加上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联系密切的担保公司(32件)、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26件)及从事典当金融业务的典当行(16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与金融业务相关的主体就有335件,占到了样本总数的七成多(详见表4-4)。而自然人企业法人作为申请人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也有不少是属于债务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债务人又提供反担保的。实践中,各地的司法统计数据也证明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多为金融机构,如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两个月,浙江省衢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7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均为金融机构;[20]截至2013年8月底,浙江省衢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共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65件,其中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的就有5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7.69%。[21]又如,2013年的上半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0起,申请人为银行的有7件,占了案件总数的70%;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各类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1起,申请人为银行的16件,占案件总数的76.19%。[22](www.xing528.com)

表4-4 各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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