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制度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10]其不仅为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带来了更大的确定性,保障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对社会经济起到了有效的调节作用,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器。[1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分布区域的不均衡,体现了经济发展程度与制度需求的密切关系。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对担保物权制度的需求越高,相应的纠纷可能就会越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数量也会相应地增多。虽然我国很早就注意到了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中部地区的发展、推进西部地区的大开发,缩小东中西部的差距,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是多种生产要素差异长期作用的结果,差距的缩小需要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分布区域的分析结果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全部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裁判文书为例,2014年4月10日笔者以“关键词:担保物权”“案号:特字”为查询条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295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判文书,这295件裁判文书中,浙江省就有235件,占查询总数的79.66%;2014年12月20日再次以“关键词:担保物权”“案号:特字”为条件查询,检索结果为2941条,其中浙江省有1785条,占检索结果的60.69%。这充分说明了浙江省作为率先发展、走在前列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需求旺盛,证明了经济发展状况是决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多寡的重要因素。如果对东西部地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申请人情况进行分析,更能说明这一点。在东部地区238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有134件,占东部地区案件数的56.30%,和全国的平均数56.86%基本持平。在西部地区92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金融机构作为申请人的只有36件,占西部地区案件数的39.13%,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数(详见表4-3)。而金融机构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不言而喻。可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分布区域不均衡的特征,反映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推进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使东中西部能够真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www.xing528.com)
表4-3 各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人中东西部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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