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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规则体现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观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将公正的价值取向贯彻始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不仅要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对于被申请人的权益亦要保障。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案件中,有近1/3的案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保证了实现担保物权中的公平公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第2款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中,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损害其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规则体现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观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将公正的价值取向贯彻始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在规定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则时,树立了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观,尽力在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保护、担保人及相关各方主体的权益保障之间达成相对平衡,具体表现在:

首先,规定了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如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44]

其次,赋予了被申请人在案件审查中的异议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不仅要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对于被申请人的权益亦要保障。《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并告知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异议。[45]在15128件样本案例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有3569件,占样本总数的23.59%(见表3-6)。异议理由方面,主要有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主债务有瑕疵、担保物权存在瑕疵、担保物存在问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存在异议、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用程序存在异议等。进一步分析,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3569件案件中,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有1058件,占异议案件的29.64%(见表3-7)。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案件中,有近1/3的案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保证了实现担保物权中的公平公正。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与邵某莲、邵某、沙某亮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中,被申请人对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46]

表3-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申请人有无异议及所占比例情况

表3-7 被申请人有无异议∗裁判结果交叉表

最后,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在案件审查中亦可以提出异议。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担保物权的实现必然涉及多方主体的权益。因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运行中,也就存在诸多的利害关系人。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可能影响多方主体的权利,如担保财产的占有人,同一担保财产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对不属于自己的担保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用益物权人,担保财产的承租人,对担保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普通债权人,申请查封或扣押担保财产的主体等。《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1条第2款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中,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损害其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47]虽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存在诸多的利害关系人,但由于案件尚在法院审查中,对利害关系人的侵害处于隐性状态,因而,在各地人民法院处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并不多,样本案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有425件,占样本总数的2.81%,其中因利害关系人的异议驳回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231件,占利害关系人异议案件的54.35%(见表3-8)。如“河南国元典当有限公司与李某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中,利害关系人辉县市人民剧院对担保物提出异议,认为涉案部分房屋的产权归其所有,辉县市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了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48]

表3-8 利害关系人有无异议∗裁判结果交叉表

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0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的规定,[49]也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追求公正的体现。可见,《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既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利,又没有忽视担保人及相关各方主体的权益保障,使所有担保物权相关主体的正当权益都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从而实现了法律规范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担保物权不仅是确保债权清偿的最佳手段,还是社会融资的重要工具,促进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50]因而,担保物权制度在商事交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多,相应的,商事交易中的担保占整个担保交易的比重越来越大,使得担保物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商法的价值取向亦愈来愈契合,更加体现为对交易的效益、效率与安全等价值的追求,这必然对公正价值的追求造成一定的压制。因而,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适用中,更需注意各种价值之间的平衡,始终将公正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以避免出现满足了资金融通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却损害了担保物权其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现象,进而危及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06页。

[2]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37页。

[3]李林启:“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性质”,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

[4]李林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价值实证分析”,载《湖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5]关于样本案例的来源、整理及具体统计等,笔者委托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北大法意”利用其设计开发的法学大数据分析平台,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的丰富案例素材为数据来源,以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为时间段,以“审判程序为实现担保物权”且“文书类型为裁定书”为筛选标准,共筛选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5128件,进而对这些案件进行数据建模、数据处理、数据统计分析、数据可视化应用等,形成了数据报告。

[6]刘朝阳、李秀敏:“交易成本的定义、分类与测量研究——基于2004-2013中国总量交易成本的经验证据”,载《经济问题探索》2017年第6期。

[7][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1页。

[8]冯玉军:“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6期。

[9]美国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指出,“从最近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获得一个最重要的发现是,法本身——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地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See Richard 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Little,Brow and Company,1977,p.517.

[10]公丕祥:“法律效益的概念分析”,载《南京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

[11]See R.H.Coase,The Firm,the Market and the Law,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pp.14~15.

[12]李相波:“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适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为中心”,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13]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14]周松涛、董展眉:“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机制及启示”,载《湖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1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内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否需要交纳及如何交纳申请费用,《民事诉讼法》缺乏明确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一章中,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制定时,特别程序中还没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因此,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用的交纳是否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存在争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4条第1款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交纳申请费用,且不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主体及解释权限上是否合理,其对于如何交纳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申请费用是否收取及如何收取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在收费上“各自为战”,司法实践中申请费用的收取乱象繁生。

[16]该案中,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青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诉讼。参见“马某川与陈某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裁定书。

[17]该案中,陇西绿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3月27日至2010年3月27日,执行月利率8.6‰。陇西绿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50T/D成套一次性榨油设备及储油罐4套提供抵押,并办理房屋、地产他项权证,他项权人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对机器设备及储油罐进行了抵押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后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借款900万元。贷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其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至2013年9月20日,陇西绿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偿还该笔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7746169.12元。陇西县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物权法》第170条、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对被申请人陇西绿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全部结欠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参见“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与陇西绿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

[18]李林启:“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适用调解的必要性”,载《求索》2014年第9期。

[19]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www.xing528.com)

[20]胡平仁:《法理学基础问题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2页。

[21]参见李林启:“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1期。

[22]See C.H.van Rhee,Civil Procedure:An Academic Subject,eirbaut,D.Lambrecht,1998.p.21.

[23]See Arthur Engleman and others,A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ivil Procedure,Robert Wyness Millar(trans.and ed.),Little Brown&Company,1927,pp.498~502.

[24]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94条第1项第5款规定,由德国法院或德国公证人在其职务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证书,并且债务人在证书内承认愿意就指定的请求实施强制执行的,可以此证书为依据强制执行。

[25]《德国土地登记条例》第1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一掌管。不动产登记局对本区域内的土地有管辖权。”

[26]依《韩国法院组织法》,在韩国承担登记事务的国家机关为“法院”(《韩国法院组织法》第2条第3项)。但在法院中,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掌管该管辖区内的登记事务(《韩国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3项,《不动产登记法》第7条)。此外,为了处理该管辖区域内的部分登记事务,地方法院在该管辖范围内,除分院外,可以另设称为“登记所”的官署(《韩国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项),但该登记所的设立、废止以及管辖,均依大法院规则而规定(《韩国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3项)。参见崔吉子:《韩国物权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3~124页。

[27]《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6条第1款规定:“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为登记所,而予以掌握。”

[28]非讼程序中的形式审查通常包括:①在非讼程序,法院仅能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能依职权审查实质事项;②即使在非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实质事项有所争执而提出主张、抗辩,法院亦不得审理;③关于私法上权利之瑕疵等实质问题,应由有争执的当事人另行在非讼程序之外提起民事诉讼,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判决;④法院所作的非讼裁定没有确定实体上法律关系存否的效力,即无既判力。参见许士宦:“非讼事件法修正后程序保障之新课题”,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125期。

[29]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30]参见张晓娟:《动产担保法律制度现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8~170页。

[31]有关机关的调查数据显示,贷款价值与担保价值的平均比例大致在40%~100%的区间内。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32]李林启主编:《非讼实现担保物权案例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0页。

[33]如“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百色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2014)右民特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缪永波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3)温泰商特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等。

[34]参见谢晓晓等:“长沙首例担保物权案立案到结案只用了8天”,载《潇湘晨报》2013年4月12日。

[35]参见徐卫:“港南法院十天审结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载http://gg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490,访问时间:2018年10月26日。

[36]参见唐梦、孙楠、卢柱平:“涉案金额近4亿1个月审结——南海法院发出佛山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载《南方日报》2013年5月17日。

[37]美国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指出,“‘正义’的另一种含义,在我看来也是最普通的含义,就是‘效率’。当我们在谈论……‘不公正’的时候,我们的意思也可被理解为:我们只是说上述行为和做法造成了资源的浪费”。See Richard A.Posner,“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Texas Law Review,Vol.53,1975.

[38][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39]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1页。

[40]参见邵诚、刘作翔主编:《法与公平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前言”第1~2页。

[4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

[42]参见王明华:“论担保物权的实现”,山东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

[43]刘保玉:《物权体系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物权类型设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44]《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46]参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与邵某莲、邵某、沙某亮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特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1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48]参见“河南国元典当有限公司与李某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特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

[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50]高圣平:“论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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