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增设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之前,担保物权的实现大多通过诉讼途径。有关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物权平均花费时间为7.88个月,有53%的担保物权实现时间需要一年以上,一个月以下实现担保物权的只占4%(详见图3-1)。[29]
图3-1 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物权花费时间情况
为达到高效快捷的立法目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具有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审级制度上,普通审判程序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可以提起上诉;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即使对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也不得提起上诉。二是审判组织上,普通程序一般采取合议制,合议庭的组成可以由陪审员参加;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采用合议制,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加。三是案件审结期限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求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两次,分别为6个月和3个月;适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结期限较短,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为30日。四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上,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生效裁判的纠正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法撤销原裁判而再作出新的裁判。
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程序设计,实现担保物权的高效率是显而易见的。快速实现担保物权不仅满足了担保物权人的要求,也符合担保人的意愿。从担保物权人的角度来看,当债权到期而债务人不能够及时、恰当地清偿时,唯有通过处分担保财产来实现其权利。而面对市场的瞬息万变,债权人只想尽快处分特定的担保财产,使其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因而,快捷、高效地实现担保物权完全符合担保物权人的利益诉求。[30]对担保人来说,当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对其未必就是一件好事。因为通常情况下,担保财产的价值是高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31]担保物权人处分担保财产实现其债权后的剩余部分,应返还给担保人。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及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可能会使担保财产的价值减损,影响担保人的利益,这使得担保人也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担保物权。因而,快速实现担保物权也符合担保人的利益。[32]
从全国各地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来看,样本案例的平均审理时间为16.82日,与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的平均时间(7.88个月)相比缩短了很多。具体而言,样本案例中,有1255件案例因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受理时间而无法统计审理期限,在可统计审理时间的13873件案例中,审理时间最少的是1日,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当日就作出裁判,最长的有175日,审理时间出现次数最多的是13日(见表3-4)。对所有样本案例的审理时间进一步细分,三日内审结的895件,占样本总数的6.45%,其中,当日受理、当日审结的案件有171件,占样本总数的1.23%;[33]一周内审结的3307件,占样本总数的23.84%;半月内审结的9741件,占样本总数的70.22%;30日内审结的13175件,占样本总数的94.97%(见表3-5)。司法实践中,从人民法院及媒体的对外报道、宣传来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时间较短也是宣传的亮点之一,诸多相关案例的报道在标题中标明了案件的审理时间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如“长沙首例担保物权案立案到结案只用了8天”、[34]“港南法院十天审结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35]“涉案金额近4亿1个月审结”[36]等。
表3-4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时间数值(www.xing528.com)
表3-5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时间分布及所占比例情况
续表
可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案件审理时间大大缩短,不仅达到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所追求的快速实现担保物权,符合非讼案件“时效性”的特征,更是契合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高效率的立法价值取向,有利于带动整个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繁荣。
此外,高效率地实现担保物权,不仅能够及时化解实现担保物权纠纷,还能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为“‘正义’的另一种含义,也是其最普通的含义,即为‘效率’”,[37]或者说,“效率是公正的第二含义”。[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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