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担保物权实现的公力救济途径大多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而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的弊端,高昂的诉讼成本对担保物权人明显不利,因而广受诟病。[12]有关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金融机构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物权,整个过程需要支付20多种税费,如立案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的要缴纳诉讼保全费,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支付评估费、鉴定费等,判决执行阶段要支付执行费、拍卖费、执行物过户费、土地出让金等,此外还有律师费、公告费、营业税等名目繁多且费率高的税费;在个别地区,各种税费甚至高达35种,这些税费基本占担保财产金额的22%以上,多的高达34%,85%的金融机构认为通过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高昂。[13]社会经济活动中,由于缺乏高效低成本的担保体系,[14]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又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就使得一些担保物权人为了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权利,开始寻求新的实现途径,较为常见的是,在与担保人签订担保物权合同时约定,债务到期未及时、有效履行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并就担保物权合同申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可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据公证过的担保物权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实现其担保物权。但是,公证制度体系设计简单化与经济活动中担保交易多样化的矛盾、公证机关审核程序失范与担保物权合同纠纷复杂化的冲突及人民法院执行制度不健全与实现担保物权各方主体追求公平正义心理预期的不融合,致使人民法院在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过程中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现实困难。
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程序设计上,以有效降低权利实现成本,达到各项成本“最小化”,而各方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强调担保物权实现的快捷、高效,具体体现在审判组织的组成及诉讼费用的收取上。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民事诉讼法》规定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且案件通常由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15128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独任审理的案件10620件,占70.20%,也就是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数量不到所有案件的1/3,这不仅方便了担保物权人高效地实现担保物权,还有效地降低了包括司法资源投入在内的各项成本。在诉讼费用上,虽然实践中因立法规定的不明确[15]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乱象繁生,但根据统计的结果,和普通诉讼程序按照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相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诉讼费用上大大减少。在15128件样本案例中,收取申请费用的有5584件,占36.91%;不收取申请费用的为9544件,占63.09%。而5584件收取申请费用的样本案件中,按件(减半)收取的共有3649件,占所有收费案件的65.35%。其中按件收取的有3187件,占收费案件总数的57.08%;按件减半收取的有462件,占收费案件总数的8.27%(见表3-1)。
表3-1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标准具体情况
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进一步分析,3649件按件(减半)收取申请费用的实现担保物权样本案例中,平均收费金额仅为222.13元,最少的收取25元,如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6]最高的收取2000元,如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某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17]收费金额出现次数最多的是100元,有1956件,占按件(减半)收取申请费用案例的53.61%(见表3-2、表3-3)。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按件(减半)收费中,40元、50元、80元、200元、500元等数额均有出现(详见表3-3)。从表3-1、表3-2、表3-3可知,司法实践中,有接近2/3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申请费用。而收取申请费用的案件中,近2/3的案件是按件(减半)收取的。在按件(减半)收取费用的案件中,收取100元及以下的3034件,占83.15%,收取100元以上的615件,仅占16.85%,达到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所追求的低成本实现担保物权。
表3-2 按件(减半)收取申请费用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金额数值(www.xing528.com)
表3-3 按件(减半)收取申请费用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金额分布情况
续表
同时,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一种,实行一审终审,其在程序设计时强调纠纷的特性,考虑到了担保物权实现中多方面的因素,采用了综合的个别化原理,即既有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则,又有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而设计的特别规则。[18]这样的程序设计,保障了担保物权实现的质量,做到了实现过程准确、有序,实现结果科学、合法,确保了担保物权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实现担保物权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化解,对于调动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担保物权制度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满足债务人融通资金的需求,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制度应有的功能和独有的优势,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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