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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针对实现担保物权公力救济中存在的问题,与时俱进,在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上有了重大突破与飞跃,即在审判程序编的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第七节),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至此,担保物权实现的具体程序第一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优化

2012年《民事诉讼法》针对实现担保物权公力救济中存在的问题,与时俱进,在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上有了重大突破与飞跃,即在审判程序编的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第七节),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至此,担保物权实现的具体程序第一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2012年《民事诉讼法》用第196条、第197条两个条文明确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其中第196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等,[39]适用范围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实现均适用该程序;申请主体上,不仅包括担保物权人,还包括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管辖法院上,案件的地域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只能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40]级别管辖上,管辖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不论涉案标的额的多少、案情的繁简程度、案件影响的范围大小及是否存在跨地域因素等,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197条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受理、审查裁定、强制执行等问题作了规定,[4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经过审查,根据是否符合《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或者驳回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裁定的,申请人可依据准许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普通诉讼。(www.xing528.com)

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我国相关法律一直追求高效、快速、低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落实,其有机衔接了实体法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担保物权实践中程序机制的又一重大创新。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必将极大地缩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时间,方便权利人快速、及时地实现担保物权,切实、有效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42]且能够有效地节约诉讼资源,将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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