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研究及相关文献资料为本书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启示。但是,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来看,现有关于担保物权实现非讼程序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
1.注重程序的类型选择,忽视具体的制度建构
民事诉讼法学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民事程序的价值理念在法哲学层面上已经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将宏大的价值关怀与具体的制度构建有机结合起来,在基本理论的框架下不嫌微末地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构思和建设,这也是法学理论研究关心现实问题、推进社会发展最有力、最直接的途径。[61]我国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研究,特别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前的研究,更多的是关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是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还是适用执行程序抑或非讼程序,并对其观点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具体制度构建,则明显重视不够。
2.研究深度不够,缺乏实证研究
201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学者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研究较以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但理论研究的视野相对比较狭窄,大多是针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中的某一方面问题进行论述,只是“管中窥豹”,相关论述并不全面,研究的深度还很不够。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系统、深入研究不多,对于哪些主体能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采取何种标准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等诸多内容尚缺乏全面深入地探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现有研究中实证研究更是缺乏。实证研究的薄弱和相关成果的阙如直接影响着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完善,也使得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困惑,产生诸多的乱象。
3.缺乏足够关注,研究成果较少
《中国诉讼法治发展报告(2012~2013)》介绍,2012年,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颁布,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空前繁荣,学者围绕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诉讼及其规制等内容展开了探讨与争鸣,也产生了大量的优秀学术成果,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不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内容。[62]以2013年为例,2013年是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第一年,学者针对诚实信用原则、公益诉讼、小额诉讼制度等《民事诉讼法》增加的新原则与新制度,提出了理解和适用的建议,但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程序,仍未受到学界足够的关注,未进入2013年学者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内容。[63]从作为体现2013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研究总体水平、反映2013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研究重点、热点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的学术研讨情况看,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仍未受到学界应有的重视。[64]中国法学创新网对2013年民事诉讼法学发表论文的统计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2013年,受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实施的影响,民事诉讼法学科在15种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上发表学术论文71篇(具体内容分布参见图1-2),其中审判程序方面的论文最多,有23篇,占2013年发文数量的1/3,但无一篇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文章(具体内容分布参见图1-3)。[65]可见,对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研究,国内外学者还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整体上研究还很不充分,相关研究成果在总量上还很少,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系统性研究尚付阙如。(www.xing528.com)
图1-2 2013年民事诉讼法学科在CLSCI发表学术论文具体内容分布情况
注:公证制度为0篇,故无法在上图中予以显示。
图1-3 2013年民事诉讼法学科在CLSCI发表“审判程序”方面学术论文具体内容分布情况
4.域外研究成果的实用性,有待探索考证
在国外,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对担保物权实现的路径有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存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就公力救济而言,其具体实现程序也各不相同,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有些国家或者地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还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则是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针对不同的立法规定,各国学者结合各自的国情对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体系,其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深入研究乃至制度建构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受各国国情及各种具体因素的制约,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是完美无缺的,其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66]囿于担保物权制度体系的差异、司法权运行体制的不同及制度移植实践中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域外关于担保物权实现问题的理论研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能否直接为我国所用,还有待理论上及实践中的进一步探索和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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