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说厘金是清末新设的税制。尽管税则的确为新设,但从商税历史性脉络来看,历史上本来就存在牙税、盐引等许可税和专营税,到了清末,只是商税的历史形态及其特征有所改变而已。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厘金实则为原来承办制基础上加上了直接课税。同时,过去常关税采取定额制,并没有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内容细分课税种类,而厘金税则在精细划分商品种类的基础上,使个别征收成为可能。所以,我们不能认为厘金完全是新税,它是在以往商税和关税的课税经验背景上,以直接课税为根据而作的修正。将这个问题与本书的课题通商口岸市场圈的内容相联系时,可以看到,厘金更贯穿于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商品消费等各个环节,是更加切合流通市场实际情况的课税,而且充分反映了市场内容,这是引人关注之点。
1.厘金税与中央地方关系
在围绕厘金税产生的问题上,中国方面内部认为:(1)厘金税对商人来说负担过于沉重,严重阻碍了商品的流通等,因而持批判性意见;而外国方面则从外部指责说,(2)在支付了转口税之后还要缴纳厘金,令外国产品与中国产品相比处于不利地位。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这种认为厘金过于沉重而阻碍商品流通的批判,是出于它与过去流通税征税原则完全不同这一点上出现的。也就是说,流通税由商人行会承办且被定额化,只在必要时缴纳一定额度即可,而厘金却是现物课税、个别课税、当地支付等原则性改变的税制。这样一来,每个商人都要逐一在厘金局纳税,其繁琐程度可想而知。所以其不满和批判并不是官员不当征税的结果,主要是由征税原则改变所引发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厘金批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有必要对批判者的批判目的加以探讨。例如,李鸿章就曾对盐厘减额发表过以下见解:
窃臣鸿章于同治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准户部咨,奏请酌分两淮盐厘三四成,匀解部库。又片奏内开,近年销数既有三十余万引,若照部复整顿淮南盐务,折内每引照从前原额减半,征收三两有零核算,即应有百万内外,何至不敷拨解等因。当经咨商臣国藩会同筹议。伏查淮南盐课为国帑大宗,臣等再三讲求,盐厘之重虽数倍于课,然纳课例在请引之前,成本不无加重。完厘须待销售之后,成本可资周转。故厘虽重,而于商甚便,于饷有益,即于公家无损。若正课遽请加增,则商情必多畏阻。
在这里,李鸿章实行盐厘减额的主张是为增加课税所作的补充,即将课税增加部分由盐厘减额来相抵消。在此,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差异性对比,即厘金当时虽然在相当大程度上为中央财政所用,但原则上讲,厘金属于地方税,而对盐业制造销售专营的课税直接归中央财政。换言之,李鸿章批判厘金课税之重的真正目的,是试图使财源从地方政府移交中央政府管理。所以,这种看起来是对厘金的批判,实则在围绕财源而产生的中央与地方的对立关系中,作为一般性的倾向,可以视作为了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源而出现的。总而言之,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基本问题都不在厘金本身,厘金充其量只是作为其手段被加以利用而已。
其次是外国商人对于厘金的批判问题。厘金是以省为单位实施的,这种情况外国方面也是充分理解的,因为他们主张各省至少都要开放一个港口城市。但是,在跨省范围进行商品货物运送及销售时,转口证却不能发挥作用,需要他们无条件地缴纳厘金,关于这方面经历的报告很多。它作为海关税则遵守问题,是外国方面向总理衙门施加压力的问题之一。但是,由于海关的职能是将地方种种税则置换为海关税则,并通过海关将财源集中到中央,所以这里实际上存在着海关与地方财源利害相关的地方政府的对立关系。我以为,不应将外国方面不满归之于海关税则的不完备及遵守上的不利,而应该将其置于中央——地方关系问题中加以探究。
就厘金课税自身的情况看,如果将外国商品所课厘金与中国商品所课厘金的情况加以比较,那种认为外国商品所课厘金仍然很低的理解就显得片面了。从土布课税情况来分析,到九江土布所课厘金如表5-1所示。
表5-1 九江附近的土布厘金(1874年)
通过上表可知,从该地区土布被课以最高税率5.67%这个最初的例子来看,相当于在一个厘局缴纳了1.4%的税额,相对而言,这绝不能说是高税率。根据其具体条件,正如表4-30所示,它与外国商品所课厘金相比,也可以说属于低税率。
综上可知,对于厘金的批判,实际上并不是对厘金问题本身的批判,我们认为,应该看到,这是批判是以固有利害关系为动机而产生的批判。实际情况是,外国商人或者作为其代理的中国商人,在持转口证通过厘金局时,为了避免因检查货物与转口证上记录是否相符而带来的长时间滞留,便缴纳厘金以使自己能够早日到达目的地。19世纪80年代之后,这样的事例就不断增加。这也是从地方的角度与中央(=海关)相对立的例证。由此也可知,问题并不是厘金自身,而是存在于其背后的中央地方关系。厘金受到重视的时期是同治年间(19世纪50年代)和光绪末年(19世纪90年代之后),而这一时期也正是地方财政问题被提上日程的时期。
2.厘金与地方市场研究
以往的市场研究,其开端殆从定期集市研究始,此言并不为过。其研究方向是寻找出地方末端的流通中心,然后对中心进行确认,进而再确认这些中心的相互分布。但是,这种研究缺乏对商品流通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探究的材料,尤其是在市场特点的问题上,基本上都是以消费为中心进行构想。由于中国集镇的记录只显示了这些内容,所以很难进行深入的动态分析。而厘金税却通过对作为课税对象庞大起来的为数众多商品的动向记录,为我们提供了很多以往难以考察的关于个别商品的内容,提供了生产、流通、销售上具有地域特征的、更接近地方市场实际情况的诸多信息与资料。
首先,若从课税方面来考察厘金的话,能够作出什么样的评价呢?税额或税率的轻重是一个相对的指标。前面我们已经考察过,其税额或税率的轻重,也因征税办法及相互间存在利害关系的立场如何而有所不同。
所谓厘金,是以“厘”(商品价格的1%)作为名义上的课税基准而被命名的。各省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同时制定了这一制度,以填补地方财源(当时来讲,是为了对付太平天国起义的临时性资金源)的不足。虽说厘金是在全国共同开始实行的,但每个地区都有各自不同的目的,其征收方法也存在各地差异。这些也反映在各省厘金总局的名称上。各省厘金总局的名称如下所示:
正如我们所见到的,这里反映出了种种地方性特征,主要是强调临时性的“捐”,表示商业税的“牙”,表示军事费的“饷”,反映土特产课税的“盐茶”等。概念的不同,意味着各地主要目的的不同。而且,也意味着对于各省财政来讲,各省主张对厘金的独自征集权。
其次,通过对厘金的探讨研究,我认为在就地方市场研究的立论根据中,有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第一,厘金课税的对象被区分为生产地厘金、流通地厘金、销售地厘金等,征收范围涉及到所有种类,而且被分门别类加以细化(请参照表5-2)。
表5-2 清代百货厘金分类表
从下面的课税一览表中,由厘金的项目就可以确认出,该地是生产市场还是流通中心、抑或是消费市场这一市场特征。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销售地市场中所缴纳的落地厘或者落地税,是对根据海关税则子口税进入的外国商品及中国商品的课税,针对海关税则为免于厘金课税而发行的转口证,是用厘金税则来补足的。(www.xing528.com)
第二,通过对商品课税率以及作为课税对象的商品与税率之间相关性的考察,我们可以知道(1)商品生产地的特产品以及(2)消费地的需求品,并能够由课税率推定出当时物价的大体行情。在本书资料篇厘金税则一项中揭示出的各地域中,课税商品的分类项目因地区有所不同,显示出了该地区流通的商品构成特征。由这些地区性的厘金税则可知,在生产地市场,江苏的土布,浙江、广东的真丝等商品,在分类项目上也被加以细分;而浙江或江苏等地,即使对洋布,也存在着厘金规定。可以看出,这是一种中国人强烈意识到与洋货之间对立的税率。
第三,作为从厘金局所见的地方市场问题,我们认为,能够从厘金局的位置及其配置测定出流通路线以及生产地市场、消费地市场的各个范围。每个省的厘金局都拥有的总局——厘局——分局——分卡这一统属关系,可以看做与市场的多重关系相对应的(请参照表5-3)。
下表5-4是光绪二十四年浙江省的厘金局、厘金卡的统计。根据这一统计可知,一个府局有不到6个的厘局,一个厘局有3个分卡。在杭州、嘉兴和绍兴等地还存在着以生丝、蚕茧为对象的厘卡。其中,以绍兴为中心的厘卡分布,如表5-5所示。
表5-3 各省厘金总局、分局、分卡统属表
表5-4 浙江省的厘金局、厘金卡表(光绪二十四年以后)
表5-5 浙江绍兴府的局、卡统属表
表5-6 广东东省厘金厂、厘金卡
通过这些厘金局的地图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转口地分为两种类型:沿河流分布型和以集散地为中心的外围设置型。而且还能从当地的课税点即厘卡的密集度上,推断出生产地的情况。
表5-6反映了广东省的厘金场、分场、厘卡分布情况(请参照地图4-5)。包括潮州一带沿海在内,主要分布在珠江沿岸。将其与统属于绍兴府的厘金局、厘卡相比较,可知广东各县都有厂,而且厘卡与其并立具有独立性。表5-7为苏州牙厘总局管辖下的厘卡和巡卡,与绍兴府有着共同之处。
地图5-1浙江省厘金总局、厘金局、厘卡所在分布(20世纪初)
地图5-2 江苏省南部厘金局、厘卡分布(1902年)
表5-7 苏州、常州、镇江各厘局管辖的分卡
地图5-3苏州近郊的厘卡分布(19世纪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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