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 年开始,国家开始公布国家级“非遗”。其中,国务院于2006 年5 月公布了首批国家级“非遗”共518 项,2008 年6 月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遗”510 项和扩展项目147 项,2010 年公布了第三批共349 项(含新入选项目190 项、扩展项目159 项)。与此同时,各地也开始建立本地的“非遗”名录,包括省级、市县级“非遗”名录,由此形成了我国“非遗”的名录体系。与此同时,文化部还遴选了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截至目前,文化部已经公布和确立四批共1986 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并逐渐建立了“非遗”传承人的名录体系。在国务院公布国家级“非遗”项目、文化部公布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省级、地区级、市(县)级的“非遗”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形成了我国四级保护体系。
在国务院和文化部的政策引导下,湖北“非遗”也从“非遗”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两个方面建立了名录体系。了解这些名录体系,明确湖北“非遗”的分布,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非遗”名录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制定的一项保护“非遗”的制度,即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相关标准,通过申报、审批、公布等程序确定的“非遗”项目名录。就我国而言,在2005 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2]。在官方文件的表述中,我国已经建立的是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即按照行政区划形成的国家、省、市、县四级体系。实际上,由于我国另有包括昆曲、京剧、珠算等31 项“非遗”入选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因此,从广泛意义上说,我国建立的是世界、国家、省、市、县五级“非遗”名录体系[3]。总而言之,“非遗”名录体系是保护“非遗”的一种方式。
“非遗”名录体系是从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演化而来的。1976 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标志着“名录”制度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正式形成[4]。1997 年11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 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这使得“名录”制度逐渐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渡到“非遗”保护中。2003 年10 月又是一个关键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这一天召开第32 届大会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定了两类世界级“非遗”名录致力于“非遗”的保护,分别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两类名录的诞生标志着“非遗”名录制度正式确立[5]。(www.xing528.com)
在世界“非遗”保护的浪潮下,我国于2004 年8 月获得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名录”制度的影响,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非遗”保护现状的名录制度和名录体系。2005 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定了我国将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同时,印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对国家级“非遗”申报和评定作出了详细规定。自2006 年开始至今,国务院先后于2006 年、2008 年、2011 年、2014年批准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其中第一批518项、第二批510项,第三批191 项,第四批298 项,共计1517 项。值得一提的是,2011 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章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了具体阐释,从法律层面规定国务院应建立国家级“非遗”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地方“非遗”名录,国务院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保护规划对“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保护[6]。《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非遗”名录体系的建设具备了法律保障。
实际上,早在2011 年,时任文化部副部长的王文章就曾表示:“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保护方针指导下,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7]。
目前看来,“非遗”已经形成了从世界级到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的分级保护体系。为了清晰起见,课题组按照这个体系,将湖北“非遗”的分布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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