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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加速推进非遗保护工作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入21 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的“非遗”保护浪潮的影响下,以及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推进下,湖北省“非遗”保护进入了新的轨道。后又相继在2009 年5 月、2011 年8 月、2013 年10 月印发了湖北省第二、三、四批省级“非遗”名录,促进湖北省“非遗”的保护和开发。这是湖北省“非遗”保护事业中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湖北省“非遗”保护工作从此有法可依。

湖北省加速推进非遗保护工作

湖北省“非遗”历史十分悠久,当地人民依托中部的地理优势和特殊的人文环境,广泛接纳、吸收、融合各种文化因子,故湖北“非遗”自成派别。因处于中原文化的缓冲地带,同时又毗邻“藏巴文化”和“南蛮文化”,其文化圈层璀璨夺目、光怪陆离、千姿百态,成为中国文化之翘楚[40]。因此,形成了各具特色,反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与当地人生活密切相关并且世代延续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空间。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方式的变化孕育了博大精深的荆楚文化,项目数量由少到多,内容逐渐丰富完善。

进入21 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的“非遗”保护浪潮的影响下,以及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推进下,湖北省“非遗”保护进入了新的轨道

2007 年6 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指出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公布了第一批省级“非遗”名录,包括14 项民间文学、21 项民间音乐、15 项民间舞蹈、15 项民间戏剧、14 项曲艺、1 项杂技与竞技、6 项民间美术和6 项民俗等等[41]。后又相继在2009 年5 月、2011 年8 月、2013 年10 月印发了湖北省第二、三、四批省级“非遗”名录,促进湖北省“非遗”的保护和开发。

2008 年,湖北省文化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指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并且具体说明了公民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需的条件、应提供的材料及相关程序。对国家文化行政部门、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包括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设立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并将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且需要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遗”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42]

2012 年4 月,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指出,“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研究、保护和维修力度,加大对各类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保护好旧城改造和市政建设过程中发现的优秀历史文化建筑、遗址、革命旧址及文物,加快建设历史文化旅游街区,打造湖北旅游名街。建设好国家大遗址保护荆州片区、中山舰旅游区等工程。引导规范民间收藏,保护和利用好民间文物;保护湖北古籍;强化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预防性文物保护综合信息平台;加强对近现代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建立健全‘非遗’普查、建档制度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制定‘非遗’项目分类保护标准及保护规划,制定湖北省‘非遗’条例;继续推进省、市、县三级名录体系建设;利用民族传统节日和文化遗产日、中国旅游日,开展丰富多彩的‘非遗’展览、演出、讲座、论坛及咨询服务;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文件还列举了众多重点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其中关于“非遗”保护工程有:命名一批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非遗”保护示范基地,建设一批“非遗”馆或传习所,建立湖北省“非遗”数据库和10 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施中国土家山寨文化保护项目、南方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工程、武陵山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工程;还推出了网络文化建设工程,利用网络推进文化事业的发展[43]

2012 年9 月,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指明了“非遗”的含义、“非遗”的调查和代表性名录,说明了“非遗”代表性名录的认定条件及程序,对“非遗”的利用和发展进行了规范,还规定了违反该条例的惩罚措施。这是湖北省“非遗”保护事业中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湖北省“非遗”保护工作从此有法可依。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该条例从湖北省实际出发,强化政府的责任,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规定建立完善“非遗”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立了“非遗”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制度等,支持建立传承基地,开展普及活动,并明确了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条例》规定了对“非遗”应当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应当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强调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制定“非遗”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的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还应设立用于“非遗”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给予扶持,对“非遗”代表性项目数量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可以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该《条例》具体规定了“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44]

2014 年4 月,湖北省财政厅、文化厅根据国家财政部、文化部印发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 号)和《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并发布了《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湖北省“非遗”保护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门用于省级“非遗”项目的管理和保护,由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厅共同实施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科学安排、突出重点、严格审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专项资金(含省文化厅机关、省“非遗”保护中心、承担省级“非遗”项目保护的相关单位)和省对市(州)、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并具体规定了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及申报内容[45]。(www.xing528.com)

2016 年4 月29 日,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戏曲进校园活动的指导意见》,对湖北省戏曲进校园活动的开展提出了总体要求,即充分发挥戏曲艺术在传承文化、涵养道德方面的独特作用,整合戏曲教育资源,在全省大中小学中广泛开展戏曲进校园活动,形成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相结合、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相促进、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衔接、具有湖北特色的戏曲传承保护新局面,为湖北戏曲振兴发展提供重要支撑。该《意见》指出戏曲进校园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推动戏曲进课堂,各级宣传、教育部门要依托中小学音乐课堂教学和艺术教育活动,开展戏曲传承活动,把戏曲艺术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通高等学校要在公共艺术课程中增设戏曲选修课,开设音乐教育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要增加戏曲理论和表演教学内容,把戏曲专业师资培养纳入教师培养序列;开展戏曲进校园活动,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把戏曲进校园演出纳入公益性演出政府采购序列,制定本地戏曲进校园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演出场次、演出剧目、参演院团名单,确保进校园演出不少于惠民演出的20%;组织学生进剧场,将中小学生进剧场观摩公益性戏曲演出、参加戏曲知识讲座等活动作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艺术素质测评内容,高等学校要组织大学生走进剧场,参加戏曲赏析活动;组织戏曲名家进校园,定期组织戏曲艺术专家深入大中小学讲解戏曲知识,教授表演技巧,开展戏曲辅导活动;拓展戏曲实践活动,举办戏曲夏令营活动,开展戏曲排演观摩、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激发学生对戏曲艺术的兴趣爱好;加强戏曲社团建设,建立戏曲兴趣小组和学校戏曲社团,为开展戏曲活动提供场所、创造条件;丰富戏曲展演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戏曲展演活动;加强戏曲网络资源建设,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托长江新媒体剧场、在线艺术教育等平台,推进戏曲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拓展戏曲普及渠道,各级文化、教育部门要制作戏曲赏析教学光盘,免费配发到中小学校。并对该活动进行组织保障,具体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保障、加强考评宣传[46]

综上所述,湖北省“非遗”政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政策衔接方面,国家于2005 年至2009 年间开展第一次全国“非遗”普查工作,湖北省也于2006 年进行了“非遗”资源普查工作,到2010 年,湖北省“非遗”资源普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此基础上还加强了“非遗”普查数据库的建设,并力求将其上升为全省行为,保证湖北省普查资料全面、完整、规范地纳入数字化管理轨道。此后,省政府还积极建设省级“非遗”名录,到目前为止,共公布了五批省级“非遗”名录,使湖北省辖区内的大部分“非遗”都得到了重视。在2011 年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后,湖北省人大于2012 年颁布了《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作为其地方性配套法规,大大促进了国家法律在湖北省的落实。

第二,在特色方面,湖北省相关部门还根据本区域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关于开展戏曲进校园活动的指导意见》等地方性行政法规,具有很大的区域特色,充分发挥了戏曲艺术在传承文化、涵养道德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全省大中小学中广泛开展戏曲进校园活动,形成了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结合、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相促进、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衔接、具有湖北特色的戏曲传承保护新局面,为湖北戏曲振兴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极大地推动了本省其他“非遗”保护工作的进行。

第三,在不足方面,虽然从纵向来看,湖北省有关部门一直在“非遗”保护方面制定、颁布相关政策,但是政策的数量及针对性仍然不足,政策的宏观性仍然较强,难以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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