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概念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日本1950 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提到“无形文化财”,与“有形文化财”相对而称[6],意为“戏曲、音乐、传统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的文化资产中,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较高者”[7]。学术界普遍认为,“无形文化财”的概念是“非遗”概念的主要渊源之一,并且在内涵、外延上,与“非遗”概念基本相同,两个词语可以相互替换使用[8]。
197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并颁布《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1 条规定,“文化遗产是指古迹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9]。根据《公约》第8 条、第15 条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要建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即“世界遗产委员会”,并设立一项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即“世界遗产基金”[10]。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专门保护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综合性条约,《公约》不仅对后续的专门性条约起到了示范的作用,还对各成员国保护自然遗产的国内立法起到了参照的作用。
1989 年11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正式在文件中提出保护“非遗”,但尚未明确使用“非遗”的概念,而是以“民间创作”作为称谓,并具体指出“民间创作”是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等多种表现形式[11]。较之“无形文化财”,这一概念在内涵上更为准确,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非遗”概念的形成。
在上述《建议案》的基础之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这一公约的颁布表明各成员国对该问题的思考更加深入,相关理论亦更加完善。在此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立了一个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不再局限于民间文艺的保护问题,与此相对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重心,也从先前的“民间文学”转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12]。
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巴黎举行了第32 届会议,会议上参考1989 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2001 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伊斯坦布尔宣言》,最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3]。其中第2条第1 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遗”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14]。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值得注意的是,在该公约中使用的“保护”是“safeguarding”,而不是“protection”,这就意味着,公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赋予私权或者知识产权性的保护,而是一种“行政性”的维护[15]。
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推进,相关公约在越来越多的成员国内得以实施,世界各国纷纷加入到保护“非遗”的队伍中。(www.xing528.com)
1996 年,日本国会通过新一轮修改的《文化财保护法》,引入了欧美的登录制度,即对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登记,通过登录认定其资格,并用法律法规加以约束,通过大众媒体公之于众,进行舆论宣传,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称之为“文化财登录制度”[16]。
韩国将“非遗”分为文艺类和技能类,文艺类包括音乐、舞蹈、喜剧、游戏和仪式、武术等,技能类包括工艺技术和饮食,韩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强调三点,即原形主义、重点保护主义和国家主导的教育传授制度[17]。韩国的“非遗”传承人认定制度在认定“非遗”“保有者”的同时,还设有候补和助教制度,从制度层面上保证“非遗”传承的连续性。另外,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进一步拓展,韩国资本的触角也开始伸向这块前景诱人的领域,商人们纷纷把被指定为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的东西都开发成商品,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可谓是随处可见[18]。
法国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了91 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并将保护区开发成为人们了解民族文化与历史的窗口。法国还首创了“文化遗产日”,即每年9月的第3 个周末,所有公立博物馆免门票,私立博物馆则进行门票减价,并因此得到税收优惠[19]。在法国“文化遗产日”影响下,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也蓬勃地开展起来。1991 年,欧洲理事会确立了“欧洲文化遗产日”,从此,“文化遗产日”成为全欧洲的活动。目前,欧洲有40 多个国家在每年9 月第3 个周末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
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利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除了1889 年制定的《文学艺术版权法》外,还制定了保护文化遗产及传统手工业的法律,形成较为完备的传统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意大利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的保护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享受无限期保护,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民间文化的,不仅要征得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并以基金的形式对其进行管理[2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