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陈晨在好友家里喝完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回家。途中,陈晨的车辆与赵海驾驶的小轿车在一个十字路口发生刮擦。由于车辆的损坏比较轻微,两人准备自行处理,不打算报警。但闻讯赶来的交警认为该起事故不能由两人自行处理。而陈晨认为双方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和事故成因都没有异议,根本无须交警部门出面处理,觉得交警部门完全是多管闲事,因此,坚决反对交警部门出面处理此事。
1.发生交通事故后,何种情况下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答: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仅仅是财物损失,且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自行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
2.本案中,双方能够自行协商解决吗?
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有几种情况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比如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或者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等情形。本案中,虽然没有造成当事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但是陈晨有酒后驾驶车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因此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必须交由交警部门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大多数人的第一选择就是报警,实际上当事人对于部分符合自行处理条件的案件是无须报警就可自行解决的,尤其在交通高峰期,若事故双方能够自行解决,这样既节省了双方的时间,也能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然而,案例中的情况显然不属于能够通过双方协商约定自行解决的情形。陈晨是在饮酒后驾驶汽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虽然车辆刮擦并不严重且也获得了对方的谅解,但由于酒后驾驶是我国法律严厉禁止的,所以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必须由交警部门处理而不能自行协商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www.xing528.com)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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