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美丽2012年高中毕业后来到省城,在一个商场做促销员。吴美丽长得漂亮,身材高挑。2015年年底,吴美丽遇到了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王浩。王浩在一家房屋中介机构工作。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3个月后,吴美丽怀孕了,于是两人匆匆忙忙地结了婚。然而结婚没多久,两人就开始经常发生争吵。有一次,王浩在和吴美丽争吵的过程中,情急之下打了吴美丽,导致吴美丽出现了早产征兆,好在最终母子平安。在吴美丽坐月子期间,王浩嫌家里太乱、孩子太吵,经常埋怨吴美丽,两人为此经常吵架,而且王浩逐渐形成了一吵架就好动手的习惯。就这样吵吵闹闹到了孩子一周岁的时候,吴美丽将孩子送回王浩的老家,自己开始上班。有一次,一个男同事送吴美丽回家,正好碰到了王浩,王浩顿时非常生气,便和吴美丽吵了起来。在楼道里王浩开始殴打吴美丽,一脚把吴美丽踢倒,吴美丽顺着楼梯就滚了下来。邻居见后赶忙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将王浩带到派出所,吴美丽则被送到了医院。经过诊断,吴美丽小腿骨折,需要手术。吴美丽在医院住了一个月,后来又在家休养了两个月。因吴美丽的伤情构成了轻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王浩进行了刑事拘留。
案例中,吴美丽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获得哪些赔偿?王浩又会受到怎样的制裁?
答:本案中,王浩对妻子吴美丽施暴,造成吴美丽小腿骨折,住院一个月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王浩的行为侵犯了吴美丽的人身权益,其对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王浩应当承担吴美丽因受伤而支付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等费用。
另外,吴美丽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王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法院认定后其将会受到刑事制裁。
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处理矛盾的方式却是可以选择的。在面对矛盾时,夫妻双方一定要理智冷静,互谅互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是,在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非法侵犯时,受害方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www.xing528.com)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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