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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无证委屈:证据收集与保管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类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很多当事人对家庭暴力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导致明明受了很大委屈,却无法维权。由此可见,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与保管对受害者维权来说非常重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无证委屈:证据收集与保管的重要性

云和丈夫程卫国结婚30年了,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均已成年。程卫国是个暴脾气,从结婚第二年开始,便对王云实施家庭暴力,稍有不顺心便对王云拳脚相加。有一次,程卫国将王云打致手腕骨折,以致王云好几个月不能干活。还有一次,程卫国将王云打致视网膜损伤,直到现在王云的眼睛还经常看不清楚东西。王云几次想要离婚,但看着两个年幼的儿子,每次都狠不下心来,心想着也许程卫国年龄大些就会好点。可如今30年过去了,程卫国已经50多岁了,仍然没有任何改变。在两个儿子都成家之后,王云以程卫国常年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可苦于没有证据,程卫国又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

1.案例中,为什么法院判决不准予王云和程卫国离婚呢?

答:根据案例的情况,王云虽然常年遭受家庭暴力,但苦于没有证据证明。由于王云没有证据证明程卫国实施家庭暴力,所以法院无法认定相关事实,那么王云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程卫国坚决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很难判决双方离婚。王云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2.要想让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证据是关键。那么,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

答:在实践中,可以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出警记录一般会明确记载暴力行为的发生、现场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等内容,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

第二,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家庭暴力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法院会根据告诫书中所载明的家暴的事实陈述认定家暴的成立。

第三,伤情鉴定意见。受害人遭受家暴,如果受伤,要及时向所在地区的家暴伤情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而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是受害人诉讼维权的有力证据。

第四,医院出具的病例、影像报告,受害人受伤的照片等,可以证明受害人因家庭暴力遭受的损害。

第五,家庭暴力发生时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资料直观地记录了家庭暴力发生时的现场状况,可以作为家庭暴力证据提交。

第六,加害人的悔过保证书。家庭暴力往往长期多次存在,很多加害人在实施暴力后会写保证书、悔过书,但过后会继续施暴。这类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第七,证人证言。如果家暴发生时有目击者,比如正好看到家暴发生的邻居,在家暴现场的当事人的子女、同事、朋友等,都可以对家暴的经过和具体事实出具证言。

我们都知道这样一句话:“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有理也会变成无理。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很多当事人对家庭暴力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导致明明受了很大委屈,却无法维权。因此,律师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如果遭遇家庭暴力,不管是否要及时维权或是否有离婚打算,都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以免日后维权时因没有证据而无法获得支持。家庭暴力一旦被法院认定,那么即便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受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能判离,而且受害方还可以要求施暴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过错损害赔偿金。在子女抚养方面,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有可能被认定为不适合抚养子女。由此可见,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与保管对受害者维权来说非常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www.xing528.com)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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