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敏与李腾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书,其中的内容为:“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必须向另一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0万元人民币。”之后,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然而2016年8月的一天,邻居告诉窦敏他看见一名女子在楼下等李腾。李腾下班回家后,窦敏便和他当面对质。李腾觉得面子上过不去,于是对窦敏大打出手,窦敏拨打110求助才得以脱身。此事过后,李腾经常因一言不合就对窦敏拳脚相加。这样反复多次以后,窦敏经过冷静思考,决定和李腾离婚,并要求李腾按照当初的约定付给自己20万元。李腾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这20万元。
1.案例中,窦敏和李腾签订的夫妻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答:本案中的协议书是有效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李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协议书约定的违反协议的后果应当是有预见的,对承担经济赔偿的能力也应当是经过考量的。所以,李腾应当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2.窦敏要求的这20万元都包括哪些费用?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该如何来确定?
答:一般离婚时的过错损害赔偿金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案例中,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赔偿金的数额予以明确,这个数额包含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本案中的赔偿数额不存在争议,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话,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计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起来比较复杂,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为防止一方有婚外情或实施家暴等情形,很多夫妻之间签署了类似案例中的协议。对于这些协议,法律一般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但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如果这样的协议在财产处分方面明显失衡,法院可能会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果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二是类似的协议双方必须自愿签订,如果是一方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有证据证明被胁迫,则这样的协议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三是类似的协议书或者保证书不能有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否则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要求一方“保证不离婚”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www.xing528.com)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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