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0日,张晓玉到某专业美容中心做下眼睑外侧除皱手术,手术前按要求缴纳了手术费1200元并办理了住院手续。术后,张晓玉认为手术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使她的眼部出现了明显的下眼袋,于是找该美容中心协商解决办法。2017年9月7日,该美容中心为张晓玉免费实施了剔除眼袋手术,并注射填充物,术后双下眼睑外翻再次加重。张晓玉再一次找到美容中心,美容中心又为她免费实施了颞部除皱手术,但张晓玉觉得效果还是不理想。2017年10月,张晓玉到综合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眼下睑外翻,需通过2~3次手术进行治疗,所需费用近万元。与此同时,张晓玉于2017年11月23日向某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要求鉴定其双眼睑外翻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经鉴定,张晓玉的双眼睑外翻与美容手术有关,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晓玉将美容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手术费,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1.什么是医疗美容纠纷?医疗美容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张晓玉的遭遇属于哪种情形?
答:顾名思义,医疗美容纠纷是指消费者到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时,由于医疗美容机构不适当履行相关约定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消费者财产或人身损害所产生的纠纷。实践中,医疗美容纠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医疗失误导致美容纠纷;二是患者原因导致美容纠纷;三是因非法行医导致美容纠纷。本案中,张晓玉到某专业美容中心做下眼睑外侧除皱手术,非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出现了明显的下眼袋,这是美容中心造成的,所以张晓玉的遭遇应当属于医疗失误导致美容纠纷。
2.张晓玉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可以。消费者在医疗美容纠纷中受到的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美容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仅会造成消费者身体上的伤害,而且也会引发消费者心理层面的负担,特别是消费者因美容纠纷导致的身体残疾、面部受损等严重后果,会造成消费者精神的极度痛苦。因此,我国法律针对医疗美容纠纷规定了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本案中,张晓玉可以在要求美容院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今,很多人热衷于整容,或是为了择偶、求职,或是单纯地想要更漂亮。然而在利益驱使下,医疗美容行业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医疗美容纠纷时有发生。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目前存在着内部管理不规范、外部监管不到位两方面的问题。在发生医疗美容纠纷时,大多数的医疗美容机构也往往不会站在受害的消费者的利益角度考虑,而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逃避处罚。
为了减少医疗美容纠纷事件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律师在此提醒大家,首先,在做医疗美容前,要对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经营范围做全面审核。其次,在术前和术后都要进行医疗拍照,一旦出现了医疗美容纠纷,可以作为很好的维权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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