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家住某小区的张淼女士到小区附近的某大型超市购物,在路过生鲜区靠近冷冻商品的通道时,踩到了地面上的大片水渍,滑倒并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淼右内踝、后踝撕脱骨折,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损伤,需住院半个多月。后经过伤情鉴定,张淼的受伤和在超市摔倒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十级伤残。原本还在打工的张淼无法继续工作,只好在家休养。2015年4月,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淼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上了法庭。张淼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元。
1.在这个案例中,超市是否应该承担张淼提出的赔偿责任?
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公共场所,应在自己的管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案中,超市方面没有及时清理地面上的水渍,导致来超市购物的张淼滑倒摔伤,超市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作为受害人的张淼是否也有一定的责任呢?
答:张淼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超市购物的过程中应尽谨慎注意的义务,因此,她在超市滑倒摔伤,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超市是一个公共场所,对进入该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人员都应给予人身安全的保障。超市、商场等公共消费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缺陷、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予以警示,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最好设专人对购物人群给予引导、协助或提示;同时,应当定期检查、排查常用设施设备,对有危险的地方应当及时修理更换,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在本案中,超市由于没有及时清理冷冻区地面上的大片水渍,造成顾客十级伤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消费者在公共消费场所购物时,应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对可以预见、可以认知的危险应尽量加以避免。(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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