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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妻子享有的居住权及其登记程序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妥善安排李大妈将来的生活,张大爷与李大妈签订了一份居住协议,明确约定张大爷去世后,李大妈有权一直居住在张大爷名下的房屋内直到去世。本案中,张大爷由于没有履行居住权登记行为,从而导致其妥善安排妻子李大妈居住问题的意愿没能得以实现。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再婚后妻子享有的居住权及其登记程序

张大爷早年丧偶,自己含辛茹苦地抚养三个儿子长大成人。看着孩子们都成年了,张大爷非常欣慰,但同时,自己的晚年生活该如何过也成了张大爷考虑的重要问题。2015年春,张大爷在一次社区活动中结识了李大妈。李大妈年轻时丧偶,有一个女儿也已经成家。相同的经历让两人很有共同语言,生活中也彼此照顾,慢慢地两人成了朋友。2016年下半年,张大爷和李大妈不顾儿女的反对登记结婚。婚后,张大爷和李大妈作为再婚夫妻深知这段婚姻的不易,彼此相伴照顾,度过了一段和谐美好的生活。但事情并非一帆风顺,2020年冬,张大爷被查出患有癌症晚期,将不久于人世。得知这个噩耗,张大爷和李大妈都很崩溃。为了妥善安排李大妈将来的生活,张大爷与李大妈签订了一份居住协议,明确约定张大爷去世后,李大妈有权一直居住在张大爷名下的房屋内直到去世。同时,张大爷立下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其去世后名下所有财产均由大儿子张大伟继承。后张大爷的大儿子将房产继承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将房屋出售给朋友樊志。后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樊志、张大伟与李大妈就房屋居住问题发生纠纷。

1.张大爷和李大妈所签订的居住协议是否有效?

答:张大爷和李大妈所签订的居住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2.李大妈是否可以以其与张大爷签订了居住协议为由要求继续在房屋内居住?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李大妈虽然与张大爷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居住协议,但并未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张大爷也未在遗嘱中对李大妈的居住权特别明示,张大伟按照张大爷所立遗嘱将房产继承过户到自己名下,对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樊志经合法交易善意取得该房产并支付了对价,因此其对房屋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故李大妈无法以居住协议约定对抗房屋买受人樊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物权编的用益物权部分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还应当严格履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的程序,否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张大爷由于没有履行居住权登记行为,从而导致其妥善安排妻子李大妈居住问题的意愿没能得以实现。(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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