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军与张花原是夫妻关系,2012年11月5日,王志军与张花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双方约定,原归王志军与张花共同共有的某处房产现归张花所有。王志军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张花,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国庆节期间,王志军向张花称有一个朋友想暂时借住该房屋一个月左右,张花觉得反正现在房子是空着的,随即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了王志军。其实,王志军是想把该房屋卖给他的朋友刘江北,同时他也把该房屋其实是归他前妻张花所有的事实告诉了刘江北,但是刘江北不以为意。随后,王志军与刘江北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志军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刘江北,并约定刘江北将房款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日起3日内通过转账的方式打到王志军指定的建行卡上,双方于10月17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办理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后,王志军多次打电话催要房款,刘江北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一直未向王志军支付任何购房款项,房屋现由刘江北占有、使用。2014年1月,张花发现产权登记变更到刘江北名下后,向王志军问清了事实。她认为王志军、刘江北两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1月18日将两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王志军与刘江北之间的购房协议无效,并依法确认该房屋归她一人所有。
1.案例中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答:应属王志军及其前妻张花共同共有。王志军与张花离婚后,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张花所有,但是他一直没有将该房屋过户到张花名下,所以该房屋还是归王志军及前妻张花共同共有。
2.本案中,王志军有权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江北吗?
答:王志军无权将房屋出售给刘江北。涉案房屋依法属于王志军与张花共同共有,王志军在未征得张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3.刘江北与王志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刘江北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吗?
答:本案中,房屋的受让人刘江北在明知该房屋是王志军与其前妻离婚后分割给前妻张花所有的情况下,还是与王志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未支付对价,虽已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因而刘江北不能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
4.王志军有权主张解除其与刘江北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双方均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在这个案例中,王志军及刘江北均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一般情况下,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当认定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共有人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www.xing528.com)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