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旭大学毕业后留在济南上班,因为公司离家远,坐公交车又不方便,于是想买一辆家庭用的小轿车。2016年7月10日,马旭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白色轿车,价值9.8万元,该车销售时使用的轮胎为A品牌轮胎。该品牌汽车公司出具的出厂车辆检验单显示:其轮胎符合标准,为合格品。一天中午,马旭偶然看到电视上正在曝光A品牌轮胎存在开裂、鼓包、开线、爆胎等情况,有严重的安全隐患,且A品牌轮胎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马旭考虑到自己购买的汽车所使用的轮胎就是A品牌轮胎,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购买时汽车服务公司提供的是轮胎检测合格的检验单。而且作为销售者的某汽车服务公司和作为生产者的某品牌汽车公司均没有向马旭说明产品的具体情况。现在因A品牌轮胎出现问题被召回,马旭已经将车放在车库,不敢再驾驶上路了,并表示自己会积极配合商家将存在问题的车辆召回。
1.在这个案例中,该汽车服务公司是否有义务向马旭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
答:有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对产品的质量及相关信息进行了解,依据了解的状况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案例中该汽车服务公司有义务向马旭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
2.经营者如果发现商品存在缺陷,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答:经营者如果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www.xing528.com)
任何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经营者都应当被依法追究责任。本案中,马旭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汽车轮胎出现问题后积极配合经营者对汽车进行召回,从而避免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当然,马旭积极配合经营者送回问题车辆所支付的费用,应该得到相应的费用补偿。另外,如果汽车轮胎确实存在问题,那么经营者可能涉嫌欺诈性销售,马旭可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对他进行赔偿。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销商、厂商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局)请求行政干预,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