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由于单位改制,35岁的邱甜失业了。同年10月,经朋友介绍,邱甜进入一家服装加工厂上班。入职时邱甜尚处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阶段,单位以此为由,只与邱甜签订了劳务合同,其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几乎是一模一样。如此一来,单位按照普通员工对邱甜进行管理,却不为邱甜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5年3月,邱甜在上班途中不幸被一辆机动车撞伤。单位得知后并未对邱甜进行慰问,而是当即通知邱甜解除劳务合同。邱甜觉得单位这样做太过分,于是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申请工伤认定,可单位很强势地回复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和邱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单位无须为邱甜办理上述事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邱甜自己申请了工伤认定。经鉴定,邱甜构成九级伤残。拿着工伤鉴定的结果,邱甜找到单位,没想到单位还是不管不问。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答:在主体上,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在管理方式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在风险承担上,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法律不过分干涉。
在纠纷处理上,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典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2.邱甜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答:虽然邱甜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劳务合同,但是内容与劳动合同如出一辙,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确定,而是由用工性质确定。在实践中,双方的种种行为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单位以签订劳务合同为由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显然是不对的。因此,邱甜与单位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www.xing528.com)
3.单位未给邱甜缴纳工伤保险费,邱甜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失业人员时,应当为其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并建立劳动关系。案例中,单位与邱甜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因邱甜发生工伤不仅不履行义务反而将其辞退,是违法的。邱甜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减免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者用工成本,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又是按照劳动关系的条条框框来要求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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