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曹丽2016年4月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为公司提供保洁服务。双方约定,曹丽每天工作3个小时,公司按小时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劳动报酬中包含了曹丽的社会保险费,曹丽领取后可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不再为其缴纳。2018年4月的一天,曹丽在公司清理楼道时不慎摔倒。经诊断,曹丽腿部多处骨折,部分身体功能丧失,需要住院治疗。餐饮公司经理听说后,到医院探望曹丽。曹丽非常感谢经理的探望,同时提出要进行工伤鉴定,希望公司配合。公司经理及时为曹丽安排了工伤鉴定。经鉴定,曹丽构成工伤残疾十级的标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由于餐饮公司没有为曹丽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曹丽无法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于是,曹丽又找到公司协商解决办法,但是公司认为,其向曹丽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社会保险费,曹丽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其本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与公司无关,因此拒绝了曹丽的要求。
1.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曹丽被鉴定为工伤十级,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法律规定,曹丽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曹丽已经领取了社会保险费,公司还有义务为其支付此次工伤损失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曹丽与餐饮公司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没有为曹丽缴纳工伤保险费,曹丽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餐饮公司支付;餐饮公司如果不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餐饮公司偿还。如果餐饮公司有证据证明支付给曹丽的工资中包含了社会保险费,可以要求曹丽返还,但是这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两个法律关系。
对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劳动者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愿参加,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自己已经把工伤保险的钱支付给了劳动者,或者有时候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发生了意外,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一定要依法履行,切不要为了一时利益而到最后付出更大的代价。(www.xing528.com)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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