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廖长青于2014年1月1日入职某保险公司工作,担任人力资源专员,并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时光飞逝,转眼间廖长青在公司工作快5年了。这期间,廖长青结了婚,生活、工作都很顺利。2018年11月,廖长青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有一个月就到期了,公司通知廖长青,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12月31日期满,因为公司要进行人员整合,总公司会将一批新的人员调入到本公司,所以公司很无奈,最终决定不再与廖长青续签劳动合同。廖长青没有想太多,因为其他部门的几个劳动合同到期的同事也遇到同样的情况。就这样,廖长青与公司协商一致准备在2018年12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承诺会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廖长青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018年12月20日,正在准备工作交接的廖长青觉得身体不适,随即去医院检查。第二天检查结果出来之后,经过医生诊断,原来廖长青已经怀孕1个多月了。听到这个消息,廖长青心里很高兴,但是转念一想:自己现在怀孕了,如果月底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哪还会有公司要自己呢?如果找不到新的工作,有了孩子之后,生活压力就会更大。于是,廖长青将自己已经怀孕的情况告诉了公司,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怀孕,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公司认为,已经和廖长青协商好终止劳动合同,即使廖长青现在发现怀孕,公司也没有义务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拒绝了廖长青的要求。
廖长青已经怀孕,但她与保险公司的劳动合同马上到期,保险公司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到哺乳期结束为止。该规定是强制性的,毫无例外。案例中,虽然廖长青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且廖长青与公司达成口头的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但是廖长青在合同期限内已经怀孕,根据法律规定,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因此,保险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廖长青有权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廖长青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自己的哺乳期结束。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愿意接受女职工,认为女职工需要结婚生子,平时在家庭上耗费的精力太多,从而会影响工作时间和效率。但是,用人单位不应仅仅以营利为目的,还应最大限度地承担社会责任。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这不仅体现在劳动关系上,还体现在劳动条件和岗位上。因此,用人单位应全面考虑照顾特殊人群,尽可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同时,女职工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注意在第一时间保存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www.xing528.com)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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