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新雨是“90后”女生,2014年6月大学毕业以后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刚开始的实习阶段,蒋新雨都是跟着师傅进行操作。师傅很耐心地把各种注意事项都告知蒋新雨,蒋新雨虽然听得很认真,但是经常丢三落四。转眼实习期过了,公司按照规定要进行上岗前考试,蒋新雨通过考前突击总算是勉强过关,但技术上还是很生疏,独自进行操作时经常出差错。公司又安排蒋新雨跟着业务骨干学习操作。这样过了几个月,蒋新雨的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师傅也觉得她可以独当一面了,于是就将一台机器交给蒋新雨单独操作。2015年4月的一天,蒋新雨像往常一样操作机器,却不慎把机器弄坏了,给公司造成了几万元的损失。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蒋新雨在工作时如因自己的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老板要求蒋新雨赔偿,赔偿方式是扣除蒋新雨接下来10个月的全部工资。蒋新雨自知是自己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但是工资全部被扣除,就意味着蒋新雨无法正常生活。一段时间后,蒋新雨与老板商量,希望公司每月支付给自己一些生活费用,可以多扣几个月的工资,但是老板坚决不同意。
1.蒋新雨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本案中,单位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蒋新雨赔偿。
2.公司扣除蒋新雨10个月的全部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公司扣除蒋新雨10个月的全部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蒋新雨应如何维权?(www.xing528.com)
答:案例中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蒋新雨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由于劳动者的个人原因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用人单位动辄扣除劳动者一半甚至全额的工资,由此引发的争议不断。以上案例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了一个醒。因劳动者个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这种情况下的扣发有两个限制:一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二是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当然也可以选择让劳动者另行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