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造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一直发展不错,随着规模的扩大,公司也在不断地招录新人。根据公司的惯例,公司并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切工资、社保待遇都是按照劳动关系履行。2017年7月,公司新招录了几名应届毕业生,最初这几名毕业生并未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提出要求。直到2018年4月,这几名员工认为公司待遇太低,要求离职,才提出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公司觉得很委屈,虽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因此减少员工的待遇。最终经调解,公司为减少不良影响,与这几名员工达成了和解,并与所有在职员工补签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新招录的员工也一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洪霞于2018年12月进入公司,考虑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因此洪霞提出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自己也不会要求公司给予补偿。为了让公司放心,洪霞还写了一个声明,声明上写道:“本人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特此声明。”公司拿着洪霞的亲笔签字声明书,也就未再要求她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7月,洪霞每个周末都被安排加班,但是公司并不支付加班费,洪霞多次找公司讨要,得到的回复都是公司没有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因为加班费的问题,洪霞最终与公司闹翻了。现在洪霞想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那3个月的双倍工资,这个要求能实现吗?
1.洪霞已经向公司出具了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的声明,那么还能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在这个案例中,洪霞虽然是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确实有书面的声明,但是根据上述法律,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洪霞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用工。因此,洪霞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2.洪霞主张公司支付加班费,能够得到支持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洪霞如果提供考勤表、加班申请单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公司就应当支付加班费。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自身的一种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劳动者,否则就要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在这里没有考虑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动机,而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留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个案例正好也给各用人单位提了一个醒,劳动合同必须签,即便劳动者不愿签也不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www.xing528.com)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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