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在2017年9月1日应聘到济南市高新区某软件开发公司,岗位是程序开发员。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提出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经业绩考核合格后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周燕觉得自己是新人,而且公司历来都是这么实行的,对此没有提出什么异议。一转眼周燕已经工作两个月了,本来满心欢喜地等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又通知:因公司政策调整,周燕的试用期将延长两个月,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听到这个消息后,周燕心里很不是滋味,但是考虑到自己已经坚持了两个月,如果现在放弃有些可惜,而且公司的工资也比较可观,于是周燕决定再坚持坚持。2018年1月,公司准备和周燕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周燕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7年9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而公司称试用期间,公司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应当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开始缴纳,如果周燕有意见可以辞职。周燕没想到公司会这么不近人情,但是又不知道如何维权。
1.公司在试用期不给周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周燕自用工之日起即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称试用期间与周燕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是错误的,周燕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7年9月1日起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即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公司称试用期间不需要为周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周燕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2.本案中,4个月的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本案中,公司与周燕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应为两个月,而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无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待正式录用后再缴纳也不迟。然而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违法的。且试用期也不能由用人单位任意设定,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
在这里,律师提醒各位女性朋友,在职场中要时刻谨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自己要保留一份。另外,在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中,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至关重要,尤其是用人单位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工资卡、签到表、工作记录等证据,这样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才可以占据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www.xing528.com)
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