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肖云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她每天的工作就是协助商贸公司的会计做出商贸公司一天的账目明细,公司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向她支付劳动报酬。在肖云与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以岗位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为由,规定合同签订后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工资为每小时80元。肖云认为这家商贸公司实力较强,站在长期合作的角度上自己也不会吃亏,于是对公司的规定也没提异议。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肖云都按照商贸公司的需求每日整理账目,工作进行得有条不紊,也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后来,肖云从公司的一名老会计那里得知,像她这样的情况不需要安排试用期。于是,肖云找到商贸公司,要求其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并要求商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商贸公司则以双方协商一致,且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肖云的要求。
1.商贸公司与肖云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贸公司与肖云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此类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商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期限及工资的条款无效。
2.肖云能否要求商贸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肖云可以要求商贸公司补足试用期工资的差额,但是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该行为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往往低于全日制劳动者,所以应严格控制对非全日制劳动者适用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也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方面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到更多的限制。但是法律也规定,非全日制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