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荣和老伴风风雨雨几十年,购置了三处房产,膝下有一儿一女,儿子、女儿均已成家。2000年,王贵荣的老伴因病去世,去世前留下遗嘱:全部遗产由王贵荣继承。老伴去世之后,王贵荣独自一人居住,儿子、女儿只是偶尔前来探望。2006年,一向身体健康的王贵荣中风瘫痪在床。一开始,儿子、女儿轮流尽心伺候,可时间一长,两人都不耐烦了。经过商量,儿子、女儿为王贵荣请了一个保姆小晴。小晴心地善良,干活勤快,深得王贵荣喜欢。自从有了小晴照顾王贵荣,儿子、女儿便很少露面,有时一个月也不去探望王贵荣一次。王贵荣很是伤心,于是便和小晴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小晴负责为王贵荣养老送终,王贵荣去世后,全部遗产由小晴继承。此后,小晴更加尽心尽力地照顾王贵荣,直到2017年王贵荣去世。办理完王贵荣的后事,儿子、女儿开始忙于处理遗产问题。就在这个时候,小晴拿出了她和王贵荣签订的协议,要求三套房产全部归自己所有。王贵荣的儿子和女儿看到协议很吃惊,他们一致认为,自己才是王贵荣的继承人,房屋应当由他们两人来继承。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1.王贵荣和保姆小晴签订的这份协议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有效吗?
答:根据协议的内容来看,王贵荣和保姆小晴签订的这份协议在法律上叫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对于这类协议,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处置的财产确实是遗赠人自己的财产,那么一般都是有效的。根据本案例的情况,王贵荣和小晴签订的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
2.王贵荣老人的遗产究竟应当由谁继承?
答:王贵荣老人的遗产应当按照王贵荣与保姆小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由小晴来继承,而不应按照法定继承由他的子女继承。因为从法律上讲,子女确实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遗产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分配,也就是说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顺序来依次继承遗产。在各种继承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最后才是法定继承。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存在王贵荣和小晴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此,王贵荣的遗产应当按照这份协议来分配,三套房产全部归小晴所有。
3.如果老人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其子女就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吗?
答:不可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子女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许多空巢老人在子女不能尽赡养照顾义务时,并不寄希望于去养老机构安享晚年,而是选择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受遗赠人照顾自己。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www.xing528.com)
第一,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当然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单位,比如居委会、民政部门或其他公益组织,但是必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
第二,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双方都要在协议上签字摁手印,而且要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第三,协议中应当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还应当写明扶养内容,也就是如何扶养老人及扶养的期限等。
第四,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遗赠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那么相应的,扶养人也必须要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
另外,即使老年人因为种种原因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老年人的子女对老年人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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