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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华云对张强遗产的继承权引发争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张强的妻子王娟料理完张强的后事后没几天,张强的亲生母亲施华云提出,自己作为张强的亲生母亲应该继承张强的遗产。但是,张强的妻子王娟很不认可,觉得施华云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她这样做完全是为了钱,所以王娟坚决不同意施华云的要求。上述规定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施华云与张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施华云对张强遗产的继承权引发争议

张强是一位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在一次货运过程中因为疲劳驾驶不幸发生车祸,当场死亡。张强所在的物流公司向张强的家人支付了50万元的赔偿金。在张强的妻子王娟料理完张强的后事后没几天,张强的亲生母亲施华云提出,自己作为张强的亲生母亲应该继承张强的遗产。原来,在张强8个月大的时候,张强的亲生母亲施华云就把他送给别人当养子,张强是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办理了收养手续)。但是张强平时与施华云也有来往,生前对施华云也非常照顾,于是,施华云觉得自己理应享有继承儿子遗产的权利。但是,张强的妻子王娟很不认可,觉得施华云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她这样做完全是为了钱,所以王娟坚决不同意施华云的要求。两人闹得不可开交,诉至法院

1.张强的亲生母亲施华云要求继承张强的遗产,她的要求合法吗?

答:施华云的要求不合法。一般来说,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有权利继承自己子女的遗产的。但是这个案例中出现了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张强的亲生母亲在张强小的时候就把他送给了别人抚养,而且还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收养成立之日起,张强和他的亲生母亲施华云就不再是法律上的母子关系了,所以施华云没有权利继承张强的遗产,施华云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2.张强的养父母有权利继承张强的遗产吗?

答:是的。亲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自收养成立之日起就消除了,那么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自然也是从收养成立之日起建立。在这个案例中,从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之日起,张强和他的养父母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相互间有继承的权利,所以张强的养父母有权利继承张强的遗产。

3.张强去世后,他的妻子王娟有没有义务照顾施华云?

答:张强的妻子王娟没有义务照顾施华云。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法律规定的仅仅是儿媳有协助丈夫赡养公婆的义务。对于张强生前不计前嫌照顾施华云,由于法律并不禁止养子女对亲生父母尽孝,所以也是可以的,但这种照顾并不能转嫁到王娟身上。当然,如果王娟愿意赡养施华云,法律也是不禁止的,且在道义上是提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上述规定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但是案例当中张强已经被母亲送给他人收养,并且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施华云与张强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因此,施华云便不能作为张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继承张强的遗产。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收养关系成立后对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继承、赡养、抚养关系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从情理来讲,子女在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同时,也应该尽自己所能对亲生父母进行照顾及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www.xing528.com)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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