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娣的父亲于2009年去世,生前未立遗嘱。王秀娣的母亲于2019年2月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家里的房子全部由王秀娣的哥哥继承。王秀娣对母亲的遗嘱有异议:一方面家里的房子是父母在世时共同买的(王秀娣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先于王秀娣的父母去世),母亲能单方面处理房子的归属问题吗?另一方面,母亲生前由自己和哥哥轮流照顾,为何母亲把唯一的遗产——房子全部留给哥哥,而一点都不给自己呢?难道在自己尽心尽力的照顾下,母亲还是保留着“家产传男不传女”的思想吗?无论如何也想不通的王秀娣遂找哥哥商量,要求继承房子的一半。哥哥以母亲立有遗嘱为由拒绝了王秀娣的要求,故王秀娣诉至法院。
1.王秀娣有继承房子的权利吗?
答:王秀娣对本案中的房子是有继承权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王秀娣可以继承的是她父亲的那一部分遗产。因为这套房子是王秀娣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套房子一半归王秀娣的父亲,另一半归王秀娣的母亲。对父亲的遗产,王秀娣有权继承。
2.王秀娣母亲立下遗嘱,将房子全部给王秀娣的哥哥继承,这份遗嘱有效吗?
答:王秀娣母亲所立遗嘱部分有效,因为她没有权利处分王秀娣父亲的那部分遗产。
3.案例中的房子究竟该如何分割?
答:这个案子涉及两个继承关系,即王秀娣的父亲死亡时产生的继承关系和王秀娣的母亲死亡时产生的继承关系。
王秀娣的父亲去世后并没有留下遗嘱,所以产生法定继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王秀娣的爷爷奶奶早年已经去世,王秀娣、王秀娣的母亲和王秀娣的哥哥是王秀娣父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这个房子中属于王秀娣父亲的那一半。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王秀娣、王秀娣的母亲、王秀娣的哥哥分别继承这套房屋的1/6。
王秀娣的母亲去世后,因生前立了遗嘱,产生了遗嘱继承关系。但是王秀娣的母亲在其遗嘱中将房屋指定由王秀娣的哥哥一人继承,显然是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因而王秀娣母亲所立遗嘱部分有效,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王秀娣母亲所有的部分全部由王秀娣的哥哥继承,即房屋1/2产权加上王秀娣父亲遗产中其母亲应当继承的1/6。所以,这个案例中,王秀娣可以继承这套房屋的1/6,王秀娣的哥哥则继承这套房屋的5/6。
4.应该如何确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优先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在继承理论上称为“遗嘱在先”原则。由于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个人财产所做的处分,直接表达了被继承人的愿望,所以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但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第一种,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按法律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第二种,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只是遗产中的一部分,对于遗嘱中未处分的财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三种,当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遗嘱所指定的遗产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关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效力优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则上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律师在此重点提示,被继承人只能就个人财产订立遗嘱,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该部分无效。如本案中,王秀娣的母亲处分了王秀娣父亲的部分遗产,而这部分遗产在王秀娣父亲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是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程序由王秀娣父亲的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www.xing528.com)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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