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振娥的父亲于2015年年底去世。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顾振娥的父亲在去世前立有遗嘱:其全部财产由顾振娥的母亲继承。顾振娥和两个弟弟尊重父亲的遗嘱,配合母亲办理了相关手续。然而顾振娥的母亲虽然继承了全部遗产,但终日沉浸在失去老伴的痛苦中,身体一天不如一天。2016年3月,顾振娥的母亲病危。在病床前,顾振娥的母亲口头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由女儿顾振娥继承,当时有4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后经抢救,顾振娥的母亲转危为安,经治疗后出院,意识也很清楚。然而,2016年7月,顾振娥的母亲再次住院。这次并没有那么幸运,顾振娥的母亲经抢救无效死亡。料理完后事,顾振娥和两个弟弟就遗产继承发生了纠纷。顾振娥认为应当按照母亲的口头遗嘱,将全部财产交由自己继承;而两个弟弟则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姐弟三人共同继承母亲的遗产。
1.对顾振娥母亲的遗产究竟应该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答:顾振娥的母亲在2016年3月第一次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因此在顾振娥的母亲去世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顾振娥和两个弟弟共同继承母亲的遗产。
2.顾振娥的母亲在第一次病危时所立的口头遗嘱为什么是无效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该再采用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将口头遗嘱的内容记录下来。如果没有采取后续的书面或录音形式进行记录,那么危急当时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在这个案例中,顾振娥的母亲病危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4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当见证人,因此这份口头遗嘱在当时是有效的。如果顾振娥的母亲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这份口头遗嘱当然生效,其遗产只能由顾振娥来继承。
可是,顾振娥的母亲在订立口头遗嘱后经抢救转危为安,后来病情好转出院了,而且意识清楚,可以正常生活了。这个时候显然具有了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再立遗嘱的能力。这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经消除,顾振娥的母亲所立的口头遗嘱已经归于无效。
所以,对顾振娥母亲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由顾振娥和她的两个弟弟共同继承。
3.对于口头遗嘱,如何订立才能有效?
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分三个层次来理解:
第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也就是说,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
第二,如果危急情况解除,立遗嘱人恢复正常的,口头遗嘱失效,应当另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立下遗嘱。也就是说,只要危急情况解除了,不管是不是重新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当时所立的口头遗嘱都将失效。(www.xing528.com)
第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有效。
4.对于见证人,我国法律有什么限制吗?
答:除以下几类人不能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外,其他人都可以: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这些人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律师在此提醒,遗嘱人转危为安后,应当尽量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另立遗嘱。否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遗嘱人的意愿将得不到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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