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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引发赡养问题:兄弟姐妹责任争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一提议遭到了郭亮的反对,他认为父母当年分家时给自己分得最少,所以父母的赡养问题应当由哥哥和妹妹来负责。王慧芳和郭炳平都是由女儿郭静来照顾,大儿子郭哲每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因此,郭亮以分家不公为由不赡养父母的行为是违法的。而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卸。

分家引发赡养问题:兄弟姐妹责任争议

王慧芳和郭炳平结婚40多年,感情一直不错,膝下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儿女相继都有了自己的家庭。大儿子郭哲常年在北京工作,小儿子郭亮和女儿郭静都在济南成家。因为郭哲在外地没法经常照顾父母,于是,郭哲就和弟弟妹妹们商量,由郭亮照顾父母,自己和妹妹郭静每人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但这一提议遭到了郭亮的反对,他认为父母当年分家时给自己分得最少,所以父母的赡养问题应当由哥哥和妹妹来负责。果然从那以后,郭亮就再也没有照顾过王慧芳和郭炳平。王慧芳和郭炳平都是由女儿郭静来照顾,大儿子郭哲每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看到这种情形,王慧芳和郭炳平决定将自己住的房子赠与女儿,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但一直没有过户。几年后,王慧芳和郭炳平相继去世。在处理遗产时,郭哲、郭亮提出要共同继承父母的房子以及10万元存款,郭静深感不公,但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1.小儿子郭亮以家产分配不均为由不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答:小儿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从情理上讲,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管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郭亮不赡养父母的做法都是不对的。从法律上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郭亮以分家不公为由不赡养父母的行为是违法的。

2.在这场家庭纠纷中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小女儿郭静的困惑:父母的房子究竟该怎样处理?

答:对于案例中这套房子,涉及赠与和继承两个法律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并且受赠人也同意并接受。而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王慧芳和郭炳平在生前就已经把房子赠与女儿郭静,并且还办理了公证手续,虽然还没有过户,但并不影响王慧芳、郭炳平和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因此,在王慧芳和郭炳平相继去世后,这套房子就不再属于遗产的范围,也就不能按照继承来处理了。女儿郭静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就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了。所以,两个儿子无权要求继承。

3.当初小儿子郭亮没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现在他还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这里讲的“遗弃”是指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而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这个案例中,郭亮虽然没有尽到照顾父母的义务,但是他的行为还不构成遗弃,所以郭亮在法律上还是享有继承权的。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卸。父母有自由选择如何分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子女无权干涉。案例中,王慧芳夫妇无论对房子如何分配,三个子女都应当对父母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小儿子郭亮的行为不构成遗弃,也不会因此丧失继承权,但是郭亮的行为应该受到其良心的谴责。乌鸦反哺、羊羔跪乳,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让父母安度晚年才不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哺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www.xing528.com)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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