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珠夫妇已经60多岁。2017年,老两口唯一的儿子因为车祸去世,家里的经济来源顿时被切断。办理完丈夫的后事之后,儿媳提出要到外面打工赚钱养活家里,5岁的儿子晓晓需要由王海珠夫妇照料。王海珠夫妇觉得儿媳说得有道理,于是同意照顾孙子。两年后,儿媳再婚,将晓晓带走抚养,并且承诺一定会带晓晓经常回来看望二老。可是半年过去了,儿媳从来没有带孙子回来过,每次打电话,儿媳都说很忙。王海珠夫妇提出要亲自去看望孙子,但儿媳拒绝将具体地址告知他们。无奈之下,王海珠夫妇将儿媳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对孙子的探望权。
1.关于探望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的行使在无冲突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任何时间由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权。
2.案例中的王海珠夫妇作为爷爷奶奶,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吗?
答:法律上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但目前独生子女情况普遍存在,出现了很多三代单传甚至是几代单传的情况,隔辈亲使得老人在儿女离婚后,特别希望能经常见到自己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因此隔辈探望这个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3.儿媳有权利拒绝孩子祖父母的探望吗?
答:我国法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但是也没有禁止祖父母、外祖父母相关的探望权。从情理上看,晓晓的爷爷奶奶照顾晓晓多年,彼此感情深厚,儿媳带走晓晓后应该保证晓晓爷爷奶奶的探望权,只要他们的探望行为不影响孙子的健康成长,儿媳就不应拒绝他们的探望。不仅如此,晓晓的爷爷奶奶曾经照顾过晓晓,在精神需求方面,不仅是爷爷奶奶需要晓晓,对于失去父亲的晓晓来说,也需要爷爷奶奶的探望与短暂陪伴。所以从这两个方面来说,爷爷奶奶的探望不应该被拒绝。
对于隔代探望权的问题,律师建议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要尽量保证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在一定情况下,老人行使探望权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横加阻拦,是对亲情的伤害。另一方面,律师也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以保证隔代探望权的实现。(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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