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春洁与前夫董建林于2016年离婚。因为在离婚前,董建林已经另觅新欢,所以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董建林同意不满4周岁的儿子由葛春洁抚养,董建林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两人达成离婚协议后,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2018年9月,董建林突然停止支付抚养费。葛春洁遂联系董建林询问缘由,董建林的答复是,他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葛春洁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葛春洁听后十分生气,一方面舍不得孩子,另一方面,据她对董建林的了解,董建林并非真的想要抚养孩子,有可能只是觉得2000元抚养费太高,想要反悔。因此,葛春洁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答应董建林的要求,可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1.如果董建林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他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在本案中,双方虽然在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但是这种抚养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不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指,要求变更的一方,也就是本案中的董建林,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葛春洁抚养孩子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定情形。如果董建林不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他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我国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
答: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形: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法律虽然规定了抚养权可以变更,但是也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变更条件,而且申请变更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这样规定主要还是考虑到尽量不要轻易地改变孩子的生活状态,让孩子能有一个相对熟悉的、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在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的问题上,很多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有人拿抚养费作为离婚谈判的筹码;有人认为抚养费是给到对方手里,给多了吃亏;也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所要的抚养费远远高出孩子的实际花费。在此,律师提醒各位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可以变,但亲子关系变不了。抚养费就是离婚后不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的,用来维持和保障孩子的生活、学习和基本医疗的费用。如果有能力,尽量多支付一些,让孩子享受到更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抚养费的标准为一方工资的20%~30%,但这只是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的一个参考标准,如果一方愿意多支付,法律是不会禁止的。律师在此表达一下个人观点,无论婚姻如何变化,孩子始终是过往婚姻的结晶。父母不能把孩子当作离婚的筹码,更不能把孩子当作向另一方要抚养费的工具。作为父母要明白,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自己已经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又怎能在孩子的抚养费上做文章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www.xing528.com)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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