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继华与王照磊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两人有了自己的女儿玲玲。因为王照磊是做皮草生意的,常年出差在外,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薛继华就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时间飞快,转眼孩子就要上小学了,但薛继华和王照磊的关系却越来越糟。王照磊对薛继华的指责和不满越来越多,经常以薛继华没有尽到家庭责任为由对薛继华实施家暴。薛继华忍无可忍,提出离婚,但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照磊觉得自己经济条件好,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即便薛继华起诉也不能胜诉。薛继华一时陷入了困境。
1.薛继华和王照磊想要离婚,但是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薛继华起诉,能否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王照磊认为薛继华会败诉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如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原则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八周岁以上的尊重孩子意愿,两到八周岁这个阶段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这个案例中,薛继华与王照磊的女儿正好处于两到八周岁这个阶段。从实践中看,是否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抚养意愿确实是法官裁判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根据案例的情况,王照磊具有明显的家暴行为和暴力倾向,这极有可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另外,王照磊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外,也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相反,薛继华作为家庭主妇,在长期对孩子的照顾过程中与孩子积累了深厚的感情,且对孩子的成长和心理也较为了解。虽然薛继华经济条件不如王照磊,但在对方支付相应抚养费的条件下,也完全有能力为子女提供相对优良的成长环境。而且薛继华有工作能力,也可以重新找工作挣钱抚养孩子。所以,根据薛继华与王照磊的情况,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的话,孩子判给哪一方抚养还得综合多方面的因素予以考量,而并非谁有钱孩子就归谁抚养。
2.对于抚育费的具体支付和数额,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参照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参照当年总收入和同行业平均收入。而对于抚育费的支付方式,双方可以协商,一般情况下是定期按月支付,当然,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案例中的王照磊认为自己财力雄厚,对于女儿的抚养权他志在必得。但是他不知道,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维护子女的利益为重要原则。子女8周岁以上的可以尊重子女的意见。王照磊即使经济条件优于薛继华,但是因为其有家暴行为,法院也可能不会将孩子判给他。律师在此提醒离婚夫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需要将子女抚养的问题明确,有争议的,法院将根据双方条件以及子女利益来判定。在这个问题上,有钱也无法任性。(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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