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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女关系的温馨故事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子涛是再婚,和前妻田元美协议离婚,1岁多的女儿文文随王子涛一起生活。王子涛和方萍结婚后,方萍非常喜欢文文,把文文当亲生女儿一样照顾,并主动提出,为了照顾文文,自己以后不再生育,年幼的文文也很快和方萍亲近起来,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非常温馨。然而天不遂人愿,1年前,王子涛因车祸去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女关系的温馨故事

方萍10年前与丈夫王子涛结婚。王子涛是再婚,和前妻田元美协议离婚,1岁多的女儿文文随王子涛一起生活。王子涛和方萍结婚后,方萍非常喜欢文文,把文文当亲生女儿一样照顾,并主动提出,为了照顾文文,自己以后不再生育,年幼的文文也很快和方萍亲近起来,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非常温馨。然而天不遂人愿,1年前,王子涛因车祸去世。得知这一消息的田元美赶来想要将11岁的文文带走抚养,可是此时的文文根本认不出自己的亲生母亲田元美,她一直把方萍当作自己的亲生母亲,不愿跟田元美走。对于田元美要带走文文的事情,方萍是一百个不愿意,因为她工作稳定,有能力抚养文文,而且自己这么多年一直照顾文文,没有生育,已经离不开文文,而田元美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孩子,自己无论如何也不能让田元美把文文带走。田元美却称自己才是文文的亲生母亲,如果方萍不把孩子还给自己,她就要到法院去起诉。方萍不知道怎么样才能把文文留在身边。

1.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有什么区别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对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继子女是由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就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相互之间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相反,如果在建立关系时,继子女就已经成年了,不需要抚养教育了,那么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在法律上就没有相互之间的这种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在这个案例中,方萍在文文不满两岁的时候和文文的父亲结婚,之后对文文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那么方萍和文文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就和亲生母女之间的关系一样。

2.文文的亲生父亲去世之后,方萍和文文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就自动解除了?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如果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本案中,虽然文文的父亲去世了,但是由于方萍和文文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而且文文现在才11岁,还未成年,也没有起诉要求解除关系,所以方萍和文文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3.文文的亲生母亲田元美想要将文文带走,如果她起诉到法院的话,她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www.xing528.com)

答:本案中,方萍作为文文的继母,对文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作为文文的亲生母亲,田元美对文文也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田元美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文文的抚养权的话,她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还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以及文文自己的意愿。本案中,文文的亲生父母王子涛和田元美协议离婚时,文文还不满两周岁,田元美同意文文由王子涛抚养。王子涛和方萍再婚后,方萍对文文照顾有加,不存在遗弃、虐待等情形,双方一起生活近10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而且方萍有稳定的收入,有能力抚养文文。而田元美再婚后又生育了一名子女,在精力上可能会比较分散。同时,文文一直随方萍生活,改变文文的生活环境不利于文文的健康成长。所以,从双方的综合条件来看,方萍的条件是优于田元美的,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抚养权的归属。另外,文文现在已经11周岁,法院也会考虑文文的个人意愿。因为文文也一直把方萍当作亲生母亲,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所以如果文文选择随方萍生活,一般会被法院准许。

有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及变更问题,并不像有些当事人所想的那样,孩子的亲生父母一定比继父母更适合抚养孩子。谁更适合抚养孩子需要对双方条件进行综合考量。例如案例中的文文,她已经11周岁,在变更抚养权的问题上,法官会考虑文文的个人意愿。再说,文文的继母自幼照顾文文,继父母子女关系同样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这也就不难理解,这种情况下继父母确实比亲生父母更为适合抚养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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