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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监护人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式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安军得知这一消息后,找到吕维迎的父亲,要求抚养女儿并履行对孩子的监护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非经法定程序,父母的监护权不能任意放弃或者撤销。案例中,吕维迎和王安军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王安军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是不合法的。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女儿监护人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式

吕维迎患病多年,一直无法治愈。丈夫王安军对病榻上的她从未照顾过,也未曾为她支付过医药费,对女儿也从来不管不顾。更为过分的是,王安军自从妻子患病后就常年不回家,而且有了婚外情。见妻子康复无望,王安军向吕维迎提出离婚。吕维迎无奈下同意离婚,并极力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丈夫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为此,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王安军对女儿不再享有监护权。两人离婚后的第二年,吕维迎去世,女儿由吕维迎的父亲抚养。王安军得知这一消息后,找到吕维迎的父亲,要求抚养女儿并履行对孩子的监护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1.吕维迎在和王安军离婚的时候,通过协议约定王安军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的规定,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履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非经法定程序,父母的监护权不能任意放弃或者撤销。案例中,吕维迎和王安军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王安军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是不合法的。

2.王安军可以向吕维迎的父亲要回孩子的监护权吗?

答:王安军对女儿一直有监护权。现在吕维迎去世了,女儿应当由王安军来抚养和监护。当然,如果王安军将女儿带回家抚养后,出现了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女儿权益的情况,且情节严重的话,吕维迎的父亲也就是孩子的外公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王安军的监护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35.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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