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多多与陈川是一对“80后”夫妻,妻子钱多多在外企上班,月入两万多元,丈夫陈川是一名公务员,工作稳定但收入不高。两人的经济和消费观念也有很大的差别。钱多多花钱大手大脚,平日里喜欢购买化妆品、名牌服饰,工作之余喜欢和朋友一起逛街购物。而丈夫陈川是一个消费观念保守的人,认为家庭以后的开支项还很多,所以平时从不乱花钱,能省就省。夫妻双方因此在生活中不免有很多摩擦。最近一段时间,陈川发现妻子钱多多的消费越来越没有节制了,每个周末都出去逛街,而且平时还总是网购一些名牌衣服。陈川甚至还发现妻子购物的票据上显示,最近她经常出入一些古玩店,自作主张购买了一些蜜蜡、古玩字画等,仅仅一个月的时间,妻子就消费了10多万元。陈川看到这些,越来越忍不住心中的怒火,于是和妻子钱多多大吵了一架,并想把妻子从古玩店、商场购买的贵重物品退回。
丈夫陈川是否可以以自己对妻子的消费不知情为由向商家退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因为特殊的身份关系,任何一方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时,对另一方享有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后果责任。本案中,钱多多在商场和古玩店的消费属于家庭日常事务,虽然实质上未取得丈夫的同意,但钱多多与商家的交易已经完成。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商家没有任何过错,商家作为善意第三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陈川要求商家退货的要求不应当被支持。这也是法律为维护无过错方、保障交易稳定和动态安全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仅限于日常家庭事务,例如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的购置,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对于这类事务,夫妻之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卸共同责任。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提高家庭日常法律行为的效率。若是买菜、做饭等诸类家庭琐事也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必然会影响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行,也影响交易的稳定。而对于超出日常生活的事务,比如购房、购车等大额开支,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决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但是,夫妻之间也可以对家事代理权进行内部限制,但是本着“对内有效对外无效”的原则,夫妻之间的内部限制和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彼此信任,特别是对待家庭经济的开支问题,更需要达成一致的原则和意见,尊重彼此的感受,只有这样,才能夫妻和睦、家庭和谐。(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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